1、如果被代理人認可妳的行為的,則應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代理人沒有責任。
2、如果被代理人不認可或沒有相應的授權委托的,則應由代理人自行承擔因簽名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