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壹切材料。證據是由訴訟參加人收集並提交人民法院,或由人民法院依法定職權收集或調取的。證據主要有三個特征:①真實性,即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應當是客觀真實的,而不是假定或臆造的;②關聯性,即訴訟參加人提交和人民法院收集和調取的證據必須與案件有壹定聯系,要反映案件事實;③合法性,即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必須合法,包括取證程序合法和證據的形式合法。
行政訴訟證據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壹切材料。《行政訴訟法》第五章對行政訴訟證據作了專門規定;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和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要求、調取和保全證據、證據的對質辨認和核實、證據的審核認定等問題,作出重要的司法解釋。
行政訴訟證據的法定形式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證據***有以下七種形式: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書證是以自身所記載或表達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常見的書證有公文、信件、清單、收據、證書、證件、證明、發票、合同文本、圖表、圖紙等。
對書證的基本要求當事人提供書證的,應符合下列要求:提供書證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確有困難的可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抄錄件的,應註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附有說明材料;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蓋章。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物證是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壹切材料。物證與書證的區別在於: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證明案件事實,而物證是以物品自身的特征、質地、形狀、顏色、氣味、功能、重量等證明案件事實。
對物證的基本要求當事人提供物證的,應符合下列要求: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壹部分。
視聽資料是指能夠記載聲音和圖像的資料,如錄音帶、錄像帶、膠卷、傳真資料、光盤、計算機數據等。視聽資料盡管記載壹定的內容,但與書證的記載方式不同:視聽資料是使用特定機器設備來記錄、保存和再現壹定的內容,而且內容廣泛,包括畫面、聲音、活動和環境等,因此視聽資料是壹種獨立的證據形式。
對視聽資料的基本要求當事人提供視聽資料的,應符合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提供復制件);註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聲音資料應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證人證言是當事人以外的人就其所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書面的陳述。依照法律規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但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作證。
對證人證言的基本要求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符合下列要求: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以蓋章等方式證明;註明出具日期;附有公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當事人的陳述是指行政訴訟的原告、被告、***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和第三人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
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用科學方法、設備儀器、專業知識對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後所作出的結論性意見。行政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很多,因此鑒定結論在行政訴訟證據中十分重要。
對鑒定結論的基本要求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鑒定結論,應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並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說明分析過程。
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對案發現場或有關物品進行勘測、檢驗後所作出的記錄。現場筆錄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現場當場所作的記錄。勘驗筆錄與現場筆錄不同,勘驗筆錄可以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作,也可以是法院工作人員所作,而現場筆錄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作,而且是親自參加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作。此外,勘驗筆錄的對象是特定的場所或物品,而現場筆錄的對象是某壹種事件的過程。現場筆錄是行政訴訟證據的特有形式,只有在其他證據不可能或難以取得,或易於滅失情況下才能使用這種證據;而且現場筆錄必須是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制作,並且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或其他人簽字等。
對現場筆錄的基本要求被告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應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不能簽名的,應註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現場筆錄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舉證責任壹般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主要用於民事訴訟,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由於行政訴訟的特殊性,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與壹般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差別較大,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對其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如果提不出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和規範性文件,就有敗訴的危險。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的特點①行政訴訟強調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沒有把法院的調查、取證置於同等的地位;②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主要是單方責任,即被訴行政機關負有主要舉證責任;③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內容不限於事實根據,還包括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範性文件依據。
被告承擔的舉證責任和舉證期限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在正當事由消除後10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和舉證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①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由被告承擔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舉證責任);②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已提出申請的事實,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應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能作出合理說明的;③在壹並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④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原告或第三人應在開庭審理前或在法院指定的證據交換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法院準許,可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原告或第三人在第壹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法院不予接納。
舉證責任的實施被告所舉證據應是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根據。但有下列情況之壹的,被告經人民法院誰許可以補充相關的證據:壹是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
人民法院對證據的收集《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人民法院有權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有利於它全面客觀地了解案情,從而準確地適用法律,解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人民法院有權調取證據:壹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供了證據線索,但無法自行收集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二是當事人應當提供而無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為了全面掌握證據,準確查明案件,人民法院除了有權主動調取證據外,還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
人民法院對證據的審查人民法院對證據審查的基本方式是通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進行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壹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壹審裁判的根據。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訴訟參加人的請求或依職權采取措施加以確定和保護的活動。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