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有權全文閱讀筆錄,如果發現筆錄有錯誤,有權要求修改。《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應當由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閱讀能力的,向其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中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寫自己的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壹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按手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逐頁簽名、按手印,並在最後壹頁寫明“上述筆錄我已閱讀(或向我宣讀),與我所說的壹致”。拒絕簽名或者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這不可能發生。筆錄都是問答。我問妳答,妳答什麽,我寫什麽?最後妳再看壹遍確認是妳的答案再簽字。我看過上面的筆錄,和我說的是壹致的。如果對方拒簽,只能說明妳擅自更改了內容,不要說拒簽。是否合法是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