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委托所屬的派出機構、登記事務機構具體辦理登記事務。
房產管理、農業農村、林業、稅務、數據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協同做好不動產登記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做好數據整合、系統建設和信息服務等工作,依托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優化不動產登記流程,提高服務效率。
本市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第六條 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壹編碼。
不動產單元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確需分割、合並或者調整邊界的,應當符合規劃、用地、建設等相關規定。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統壹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應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並具有唯壹、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第八條 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權籍調查成果依法由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人可以委托專業技術單位獲取。
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的評價及管理。第九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征得銀行、公證等單位同意後,可以在其服務場所設立不動產登記便民服務點,也可以委托異地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不動產登記服務。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部門協作,與不動產登記相關聯的多個辦事事項,實行壹窗受理、並行辦理。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便民服務點、門戶網站、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等公開申請不動產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第十壹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可以以線上或者線下方式提出不動產登記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選擇線上方式申請不動產登記的,通過符合國家規定的身份認證系統進行實名認證。符合《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申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選擇線上方式申請不動產登記的,電子申請材料應當與原件保持壹致;電子申請材料與紙質申請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公***數據平臺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但可以要求申請人予以確認;申請人認為通過公***數據平臺提取的材料與實際不符的,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作為申請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通過公***數據平臺提取的電子證照、證明等材料,與紙質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向不動產登記機構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
自然人處分不動產,委托代理人申請登記的,應當與代理人***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現場簽訂授權委托書,但授權委托書經公證的除外。
委托數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代理人應當***同代為申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五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其監護人持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有關監護關系等材料代為申請;因處分不動產而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成年人的,其監護人應當提供人民法院認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