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員工委托家屬代為簽字的,代為簽字行為有效。如果沒有家屬委托,代其簽字解除勞動合同屬於無權代理行為,員工認可才有效。正常的程序應該是當面簽字,這樣才能有法律效力,因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必須要當面簽字。除非公司能與單位達成諒解,委托家屬在單位簽字認可,那麽勞動合同才能生效。代理人需要員工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和委托書。內容是委托誰為我辦理與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事宜,有權代表我簽字,最後註明簽字日期。單位單方解除的,不需要本人到場,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如果協商達成協議,員工不願意或者不能親自去,員工會委托各種代理人代為辦理,用人單位要求嚴格,需要對委托事項進行公證。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相互協商,在雙方協商壹致的基礎上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不違背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勞動合同可以解除,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所以壹般情況下需要本人親自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委托家人代為簽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