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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只有自己簽字 沒有對方簽字有效嗎

法律主觀:

合同簽訂只有單方簽字不生效。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對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體現,因此合同需要雙方當事人簽字,否則合同不生效。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壹)合同對當事人的壹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二)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為雙主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每壹個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所謂欺詐是指壹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二)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壹氣,***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實踐中並不少見,主要有債務人為規避強制執行,而與相對方訂立虛偽的買賣合同、虛偽抵押合同或虛偽贈與合同等;企業高管或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企業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等情形。,(三)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壹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四)損害社會公***利益的合同,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提供格式條款壹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除了導致合同無效的壹般情形之外,鑒於格式條款的特殊性,規定,提供格式條款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需要指出的是,某個或者某些格式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