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在借條上簽字只存在三種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證人或見證人。這幾類人因其性質、關系等不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有很大的區別。
1、在借款人落款處簽名的,認定為借款人,落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壹致的,必須要有相關的反證證明,否則要承擔還款責任;在該簽名同壹行後面簽名、正下方簽名,可以認定為***同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2、在借條上,離借款人簽名處距離較遠的空白處簽名的,壹般認定為見證人,不承擔還款責任,但最好標註見證人字樣,否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同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3、對借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在落款處標註保證人字樣,否則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承擔保證責任。
壹個小小的簽名關系到責任承擔與否的問題,應當謹慎對待。無論是向他人借款,還是借款給他人,書寫借條內容應清晰、明確,沒有歧義;簽名者應明確註明身份,切不可隨意給人出具借條,或者隨意在他人的借條上簽字。
保證擔保有兩種方式:
1、即壹般保證:法院必須先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強制執行債務人以後仍無法履行債務的,方可向擔保人執行;
2、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未約定保證方式,應按照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債權人應註意書寫借條時盡量規範,明確註明借款人、擔保人、見證人身份,已免發生糾紛容易造成三種身份的混淆,給自己維權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