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全面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以及各審計項目的質量控制程序,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審計報告上簽名蓋章。
二、審計報告應當由 兩名 具備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簽名蓋章並經會計師事務所蓋章方為有效:
(壹)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由壹名對審計項目負最終復核責任的合夥人和壹名負責該項目的註冊會計師簽名蓋章;
(二)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會計師和壹名負責該項目的註冊會計師簽名蓋章。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等具有法定證明效力的報告,應當遵照本通知執行。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