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產生於互聯網背景之下。2005年,《電子簽名法》正式落地,從法律上為其“驗明正身”。《電子簽名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電子簽名有兩個特性:其壹,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其二,表示簽名人認可所簽文件的內容。
目前,實現電子簽名(即在電子檔文件上簽名且保障其具有識別和認可功能)的技術有很多種,其中壹種就是基於公鑰密碼技術的數字簽名技術。
根據《電子簽名法》相關規定,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簽署的電子合同具備與手寫簽字或蓋章的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有效性。
又根據《電子簽名法》第14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時,第13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才可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第16條規定,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選擇可靠的第三方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即可簽署有效的電子合同。這也符合商務部在《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範》的規定:“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訂立電子合同,才能保證其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