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遺囑
立遺囑人×××,男,××歲,××市人,現住××路××號。
我在重病中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坐落在××省××市××街××號的房產×棟×間遺留給我的妻子×××。
儲蓄在××省××市××儲蓄所的定期(或活期)存款×元遺留給我的女兒×××。
其余財產:××(財產名稱)全部遺留給我的兒子×××。
本遺囑委托×××(現住××省××市××街××號)執行。
本遺囑制作壹式三份,壹份由我收執,壹份交×××收執,壹份由×××公證處保存。
立遺囑人(簽名蓋章)
××××年×月×日
擴展資料:
遺囑訂立後也可以改動。
遺囑書立後,可以撤銷和變更,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但變更公證遺囑的,需要再通過公證的方式變更,自行變更的,變更無效。
遺囑的撤銷或變更,主要有兩種形式:
壹種是明示的撤銷或變更;壹種是推定的撤銷或變更。前者是基於被繼承人明確的意思表示而撤銷或變更,後者是基於被繼承人行為而產生的撤銷或變更。這實際上是壹種法律上的擬制或推定。明示撤銷、變更遺囑,必須按照《繼承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