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可以解除:
1,當事人達成協議解除合同;
2.當雙方約定的條件滿足時終止合同;
3.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5.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
6.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7.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90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