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案發後說自己有精神病,提供市級醫院證明,還負刑事責任嗎?

案發後說自己有精神病,提供市級醫院證明,還負刑事責任嗎?

目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專家證人出庭制度和專家辯論制度尚未普遍建立,這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刑事審判的公正性。正如著名律師錢列陽所指出的,精神病鑒定書從法律角度來說屬於“言詞證據”,屬於刑事案件鑒定人出具的證明。我國刑事訴訟法要求鑒定結論要有單位簽字蓋章,鑒定人也要出庭作證。但在我國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鑒定人往往不簽字,即使簽字也很少出庭質證。因此,很少有鑒定結論在質證中被推翻的情況。這樣壹來,鑒定結論的責任就落到了單位身上,而不是鑒定人本人。司法機關看鑒定書,只有看鑒定印章才生效。這樣做的直接後果之壹就是很難在法庭上質證,鑒定過程中的壹些不負責任或者“灰色交易”被合法化或者被“單位”的公章掩蓋。第二,壹旦出現假證,無法追究鑒定人的偽證罪責任,因為鑒定證書是單位證書。這就造成了鑒定人作為“第二法官”或“幕後法官”擁有無限的權利,但同時也不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其實單位公章只是證明鑒定人的身份,並不能證明鑒定結果的正確性。然而在實踐中,由於形式效應,它取代了科學正確的鑒定內容。

為改變上述畸形狀況,應加強和完善司法鑒定制度,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建立專家證人出庭質證制度,改變目前鑒定人僅向法院提交壹紙鑒定證書的做法。即對於壹些有爭議的鑒定結果,由原被告和被告聘請的專家在法庭上說明自己的鑒定依據,接受對方的質疑,最後由法官決定采納哪種鑒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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