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臨時醫囑——在臨時醫囑欄內的醫囑。護士在執行後,必須寫上執行時間並簽全名。
3. 備用醫囑
(1)長期備用醫囑:寫在長期醫囑欄內,護士轉抄在執行單上,每次執行後,在臨時醫囑欄內記錄執行時間並簽全名。兩次醫學教|育網的間隔時間在6小時以上。
(2)臨時備用醫囑:12小時內有效,寫在臨時醫囑欄內。過期未執行,則由護士用紅筆在該項醫囑欄內寫"未用"兩字。
4. 停止醫囑——先在執行單或各種卡片上註銷,然後在醫囑單原醫囑內容的停止日期欄內註明停止的日期與時間,並在醫囑上劃紅鉤"√"標記。最後簽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