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遼寧人事考試網中提高過的《遼寧省公務員登記實施意見》和《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求助兩個政策的全文,

遼寧人事考試網中提高過的《遼寧省公務員登記實施意見》和《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求助兩個政策的全文,

關於公務員登記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各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勞動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市直各單位:

為做好全市公務員登記工作,統壹政策和標準,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關於公務員登記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浙人公〔2006〕190號),結合我市實際,並經市實施公務員法領導小組研究,現就公務員登記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認真遵照執行。

壹、關於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名稱規範問題

市級機關助理調研員由市委組織部統壹發文改為副調研員,登記後所任職務填副調研員。市級機關內設機構負責人,現職務層次填鄉科級正職或鄉科級副職,登記後所任職務填××處(科)處(科)長或副處(科)長;縣(市、區)所屬機關部門領導改任非領導職務,登記後所任職務填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原有不規範名稱,由各地統壹規範。其所屬機關內設機構負責人,現職務層次按實際職務層次填寫,登記後所任職務根據本人實際職務層次填寫科員、副主任科員或主任科員。

二、關於“高職低配”人員的登記問題

對因調整領導班子或工作需要,由上壹級領導職務轉任下壹級領導職務,任命職務時帶括號或保留原職級的,登記時其現職務層次按照任命職務括號裏的職務層次或保留的職級填寫,登記後所任職務按現職務填寫,並在備註欄中註明原上壹級領導職務。如:某縣某鄉黨委書記,因工作需要任命為縣某局副局長,任命時加括號保留正科級職級,登記時其職務層次為鄉科級正職,登記後所任職務為副局長,並在備註欄中註明“原鄉黨委書記”。

三、關於由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人員的登記問題

由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人員,職務按現任職務填寫,並在備註欄中註明改任前的領導職務。如市機關某局處(科)長,改任主任科員,登記後所任職務為主任科員,並在備註欄中註明“原處(科)長”。

四、關於確定職級、享受待遇人員的登記問題

按管理權限確定為縣級、科級職級或享受縣級、科級待遇的,現職務層次和登記後所任職務按實際擔任的職務填寫,並在備註欄中註明縣級、科級職級或享受縣級、科級待遇。如市機關某局處(科)長,改任主任科員,確定為副縣級職級,其現職務層次填鄉科級正職,登記後所任職務為主任科員,並在備註欄中註明“副縣級職級”,依此類推。對“改非”後未任命同級非領導職務的,按照管理權限任命後再登記。

五、關於上壹級非領導職務兼任下壹級領導職務人員的登記問題

由上壹級非領導職務兼任下壹級領導職務的,登記後所任職務同時填寫非領導職務和領導職務,現職務層次按非領導職務對應的職務層次填寫。如市機關某主任科員兼副處(科)長,登記後所任職務填寫主任科員兼副處(科)長,現職務層次填寫鄉科級正職,依此類推。

六、關於到企事業單位任職和兼職人員的登記問題

對由組織委派到企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人事關系仍在 機關而沒有職務的,與企事業單位脫鉤,回機關任職並工作的予以登記。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機關工作人員經組織批準兼任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可按其在機關所任職務予以登記,同時註明兼任職務;機關工作人員兼任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領導職務的,要與企業或營利性組織脫鉤後方可予以登記。

因機構改革,原行政機關成建制劃轉為事業單位的,其人員按原政策規定處理。

對部分原機關副科級以上幹部調到事業單位任職,關系遷出機關,市、縣(市、區)決定仍保留公務員身份的,以後因工作需要且符合調任條件、調任回機關任職的,予以登記。

七、關於鄉鎮(街道)選任、聘用制人員的登記問題

在鄉鎮(街道)機關工作且符合公務員登記條件的聘用制人員,符合公務員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不符合登記條件或本人不願意登記的,予以解聘。原來是農業戶口的,由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出具聘用制人員過渡(錄用)為公務員的證明,並由當地公安機關辦理農轉非手續後予以登記。按照《中國***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選舉產生的鄉鎮黨政機關領導人員,在任期內且符合公務員登記條件,已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的,予以登記;已卸任不在機關任公務員職務的,不予登記。中央和省新的配套政策出臺後,按新規定執行。

八、關於部分鄉鎮下設辦事處人員的登記問題

部分鄉鎮下設的辦事處工作人員符合公務員登記條件的,由所在鄉鎮予以登記,其工作人員在填寫登記後所任職務時,根據本人實際職務層次,填寫科員、副主任科員或主任科員。如經縣(市、區)黨委、政府批準明確職級高於本人非領導職務的,在備註欄中註明職級。其實際擔任職務可在工作簡歷中反映。

九、關於不再擔任機關領導職務在人大、政協任職人員的登記問題

不再擔任機關領導職務的人大常委、政協常委和政協委員,在人大、政協登記。其登記後所任職務填寫現任職務,現職務層次按機關原任職務對應的職務層次填寫,並在備註欄中註明原任領導職務。

十、關於法院、檢察院人員的登記問題

法院、檢察院機關中的部分人員既有法律職務,又有行政職務,登記時現職務同時填寫法律職務和行政職務,職務層次按實際行政職務對應的職務層次填寫。

十壹、關於援藏、援疆人員的登記問題

機關中正在援藏、援疆的人員,由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登記,現任職務按派出機關所任職務和在藏、在疆所任職務填寫,職務層次按派出機關所任職務填寫。

十二、關於上掛、下派人員的登記問題

機關中正在上掛、下派的人員,由人事關系所在機關登記,職務和職務層次按派出機關所任職務登記。

十三、關於公安派出所所長的登記問題

公安派出所所長進入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的,現任職務填寫所長,職務層次按鄉科級副職填寫,並在備註欄中註明為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本人現職務層次高於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按較高的職務層次填寫。

十四、關於軍隊轉業幹部的登記問題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在機關的,按現任職務登記,沒有確定職務的,待職務確定後再登記。如部隊團職幹部轉業後任市機關處(科)長的,其登記後所任職務為處(科)長,現職務層次填寫鄉科級正職,並在備註欄中註明原部隊所任職務(含專業技術等級),工資套改時,按工資有關政策執行,依此類推。

十五、關於在編不在崗人員的登記問題

對人事關系雖在機關,但目前不在機關工作的人員,除組織另有工作安排以外,其余都要回到原機關工作,不回原機關工作的不予登記。對長期不在崗,符合辭退條件的,應予以辭退。回機關工作人員登記後按公務員法有關規定嚴格管理,擅自離崗的按公務員法規定予以辭退。

十六、關於辦理提前退休預退手續人員的登記問題

對樂清市批準辦理提前退休預退手續的部分公務員,按以下辦法處理:返回原機關工作的予以登記,並按公務員法有關規定嚴格管理;不回原機關工作的不予登記。樂清市要妥善處理好由此涉及的有關問題,以後不得再出臺類似政策。

十七、關於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人員登記問題

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的機構規格及人員高配問題專題向省裏請示。在沒有新規定前,可暫按現行的幹部管理政策,管委會的領導登記為正、副縣級,下屬辦局登記為科級。管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問題在工資套改時予以明確。省裏有新規定下發後按新規定執行。

十八、關於因組織原因未辦理公務員過渡手續人員的登記問題

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省市的規定確屬應過渡對象或暫緩過渡以後具備過渡條件,因組織原因未及時辦理過渡手續的,在情況清楚、材料充足、嚴格審核的基礎上,補辦公務員過渡手續後予以登記。

十九、關於領導成員的登記程序問題

在市本級的市委管理的公務員,由其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登記,報市委組織部審批;在縣(市、區)的市委管理的公務員,由縣(市、區)委組織部負責登記,報市委組織部審批。縣(市、區)委管理的公務員,由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登記,報縣(市、區)委組織部審核,屬黨委等六大機關的,報市委組織部審批,屬行政機關的,報市人事局審批。

二十、關於鄉鎮換屆待安排的原領導人員的登記問題

因鄉鎮換屆,部分待安排的原領導人員,在原單位、按原職務登記。

二十壹、關於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工作人員的登記問題

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工作人員的公務員登記,須經同級黨委統戰部門統壹審核後再按有關程序報批。

二十二、關於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統公務員登記備案的問題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公務員登記,在上報主管部門審核前,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二十三、關於公務員登記的截止時間問題

截止2006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而未及時辦理離退休手續的,除經組織批準留任的以外,其他人員不予登記。

二十四、關於學歷、學位的填寫問題

按照《關於填發新的<幹部任免審批表>的通知》(浙組〔2002〕30號)規定填寫。

二十五、關於《公務員登記備案表》中“國家行政編制數、實有人員數、登記人員數、暫緩登記人員數”的填寫問題

“國家行政編制數”是指中央和省級編制部門核準的行政編制和政法專項編制數(不含工勤編制)。參照省市機構設置,在各級機關內對口設立機構,屬新增機構、新增職能範圍,經縣以上黨委、政府和編委批準使用地方編制的,在上述數字後填“+××(地方編制)”;“實有人數”是指實有行政編制人員數,同時在後面加括號註明含實有工勤人員數;“登記人數”是指實際登記的公務員人數,“暫緩登記數”是指實際暫緩登記的人數。

二十六、關於登記流程及報批所需材料問題

登記流程:組織判別(判別登記範圍對象)→組織填表→資格審查→公示(對擬登記對象在單位進行公示3天)→編辦審核機構、編制(在備案表簽署意見)→審批→備案→數據錄入。

市級機關報批材料:書面報告、《公務員登記備案表》壹式兩份,個人《公務員登記表》(貼壹寸近照)壹式兩份,《國家公務員過渡審批表》(或錄用表、調任表)、最後壹次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身份證等復印件(審核人簽名並加蓋公章)。審批後返回的《公務員登記表》壹份存公務員本人檔案,壹份存所在單位。

各縣(市、區)報批材料:書面報告、《公務員登記備案表》(含匯總的和各單位的)壹式兩份,個人《公務員登記表》(貼壹寸近照)壹式兩份,《國家公務員過渡審批表》(或錄用表、調任表)復印件(審核人簽名並加蓋公章)。審批後返回的《公務員登記表》壹份存公務員本人檔案,壹份存所在單位。各級組織人事部門以花名冊存檔。

書面報告標題統壹為《關於準予×××等×名公務員登記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