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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遺囑應該寫在哪裏才有效?

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理遺囑、記錄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五種形式。不同形式的遺囑有不同的生效條件。立遺囑人應根據其遺囑的類型及其相應的生效條件做相應的準備,使其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各種遺囑形式的生效條件

(1)自寫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書寫,不能由他人書寫或記錄;無法打印;

(2)必須本人簽名,名字不能由他人簽名;不能用印章、指紋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

(3)必須註明日期。

2.代書遺囑:遺囑人因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書書寫的遺囑為代書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代函生效的條件是:

(1),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

(2)遺囑人必須口述遺囑要點,然後由見證人之壹代寫;

(3)書面遺囑寫好後,由遺囑人向遺囑人宣讀,遺囑人認可並簽名。

(4)必須註明日期;

(五)代筆人和其他在場證人簽名;

(6)代筆人不能是見證人以外的任何人,也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法律規定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其他人;

3.錄音遺囑:遺囑人用錄音機錄下的口頭遺囑稱為錄音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記錄遺囑生效的條件是:

(1)立遺囑人記載遺囑時,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

(2)見證可以是書面的(註明日期)或記錄的。

(三)見證錄音磁帶應當密封,標明年、月、日,由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名蓋章。

4.口頭遺囑:立遺囑人在生命受到威脅時口述的遺囑稱為口頭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是:

(1)緊急情況下壹定要做口頭遺囑,比如前線作戰、船只遇險、飛機失事、臺風、地震、洪水等。

(2)口頭遺囑的成立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證人可以書面作證,也可以事後口頭作證。

(三)當場制作口頭遺囑筆錄的,應當註明年、月、日,並由記錄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

(4)遺囑人在緊急情況解除後采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5.公證遺囑:經公證處公證的遺囑為公證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公證機關是我國專門證明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司法行政機關。因此,公證遺囑是壹種方法嚴謹、內容真實、證據有力的遺囑形式。壹般公證遺囑是由立遺囑人在兩名公證員面前書寫,簽名蓋章,註明日期。也可以由公證員代為記錄,整理成書面遺囑後向遺囑人宣讀。遺囑人確認無誤後,由兩名公證員記錄在案,遺囑人簽字,註明地點和日期。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公證遺囑不是遺囑的唯壹有效形式,也不是遺囑生效的必要條件。遺囑生效不需要公證,但公證遺囑比其他形式的遺囑更有效。如果沒有新的公證遺囑將其推翻,公證遺囑將繼續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 *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