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絡技術安全存在隱患。
網上銀行的電子支付是在無紙化環境下進行的,需要保證數據傳輸的安全性,確保交易數據不被竊取和篡改。於是人們開始質疑信息數字化後數據傳輸過程中的信息丟失、重復、錯序、篡改等安全問題;
2.虛擬交易風險。
網上支付的工作環境基於開放的系統平臺,交易雙方的身份被置於虛擬世界,無疑增加了電子支付的風險;
3.基礎設施需要發展。
網上支付采用最先進的通訊手段,對軟硬件設施要求很高。不成熟的技術軟件為黑客和其他不法分子提供了機會。因此,開發壹個完善的互聯網支付系統已經成為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
4.法律法規的完善是保證。
網上支付是交易雙方實現各自交易目的的重要步驟,也是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條件。但是,網絡支付的風險不僅限於消費者購物支付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還包括糾紛產生後銀行或其他發卡機構的責任以及網絡支付工具的資金劃撥制度。因此,只有明確參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才能更好地解決糾紛,預防糾紛。
壹、網上支付的定義:
網上支付是電子支付的壹種。以下是電子支付的介紹:
1.電子支付是指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客戶)通過電子終端直接或授權他人發送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和資金轉移的行為。電子支付的業務類型根據電子支付指令的發起方式分為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ATM交易和其他電子支付。
2.網上支付,網上支付是電子支付的壹種形式。廣義上講,網上支付是以互聯網為基礎,利用銀行支持的壹些數字金融工具,在買賣雙方之間發生金融交換,實現從買方到金融機構和商戶的網上貨幣支付、現金流轉、資金結算、查詢統計等過程,從而為電子商務服務和其他服務提供金融支持。
壹.基本功能
1.認證交易雙方,防止支付欺詐。數字簽名和證書可用於認證參與網上商務的各方,以防止支付欺詐,認證參與網上商務各方身份的有效性,並通過認證機構或註冊機構向參與各方頒發數字證書,以確認其身份的合法性。
2.加密信息流。我們可以使用單密鑰系統或雙密鑰系統對信息進行加密和解密,可以使用數字信封、數字簽名等技術增強數據傳輸的保密性和完整性,防止未經授權的第三方獲取信息的真實含義。
3.數字摘要算法確認支付電子信息的真實性。為了防止數據被未經授權的人建立、嵌入、刪除、篡改和重放,並完好無損地到達接收者,可以采用數據哈希技術。
4.保證交易行為和業務的不可抵賴性。當網上交易雙方發生糾紛,尤其是與支付結算相關的糾紛時,系統可以保證相關行為或業務的不可否認性。網上支付系統必須在交易過程中產生或提供足夠的證據,以便在糾紛中快速辨別是非,這可以通過數字簽名等技術來實現。
5.處理網上貿易業務的多邊支付。支付結算涉及客戶、商家、銀行等多方。傳輸的購買信息和支付指令信息也必須連接在壹起,因為商家只有在確認壹些支付信息後才會繼續交易,銀行只有在確認支付後才會提供支付。為了保證安全,商家不能讀取客戶的支付指令,銀行也不能讀取商家的購買信息。這種多邊支付關系可以通過使用系統提供的技術來實現,例如雙重數字簽名。
6.提高支付效率。網上支付的手續和流程並不復雜,支付效率很高。
法律依據: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上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第七條支付機構應當與客戶簽訂服務協議,約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至少明確業務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業務功能和流程、身份識別和交易驗證方式、資金結算方式等。)、收費項目和標準、查詢、差錯糾紛和投訴等服務流程和規則、防範和處理業務風險和違法行為的措施、客戶損失和賠償的責任劃分規則等。
支付機構在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時,還應當在服務協議中以顯著方式告知客戶,並采取有效措施確認客戶充分知曉並清楚了解以下內容:“支付賬戶中記錄的資金余額不同於客戶本人的銀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其本質是客戶委托給支付機構的預付價值,所有權屬於客戶。預付價值對應的貨幣資金雖然屬於客戶,但不是以客戶本人的名義存放在銀行,而是以支付機構的名義,由支付機構向銀行發起資金劃轉指令。”
支付機構應當確保協議內容清晰易懂,並以顯著方式提示客戶重大利益事項。
第八條獲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可以主動為其客戶開立支付賬戶。僅取得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和數字電視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
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及其他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信托、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機構開立支付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