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訴狀上的簽名、手印系他人所為的,這屬於代理行為。《民法通則》第63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在上訴狀上簽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是可以由代理人代為實施的。
3、當然,代理人必須有代理權,而代理權來源於委托人的授權。所以,如果有本人,即上訴人的授權,那麽代理人代為簽名的行為就是有效的,上訴就有效,否則,如果沒有上訴人的授權,那麽代理人的簽名行為就是無效的,上訴也無效。
4、說明壹點,代理人代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當以本人的名義實施,而不能以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所以,上訴狀上他人按手印的行為是無效的,因為不是委托人本人的手印,但這壹點並不影響代為簽名的效力,也就不影響上訴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