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工作最基本的原則
1.處理銀行存款和現金提取。
2.負責支票、匯票、發票和收據的管理。
第三,做好銀行賬和現金賬,負責保管財務章。
四、負責報銷差旅費。
1.員工出差需要借款,必須填寫借條,然後提交總經理審批簽字,再提交財務審核。確認後,收銀員會將錢發出。
2.員工出差回來後,應如實填寫付款憑證,並在憑證背面加蓋收據或發票,先由見證人簽字,再由總經理簽字,會計審核後由出納報銷。
5.雇員工資的支付。
現金收支
1.現金收付,應當當面清點金額,並註意面值的真實性。假幣被沒收的,由責任人負責。
2.現金壹經支付,應在原始憑證上加蓋“現金支付章”。責任人應對多付或少付金額負責。
3.把每天收到的現金送到銀行,不要“坐支”。
4、做好日常現金盤點工作,做到賬實相符。做好現金報表,防止現金損益。下班後,現金和等價物返還給總經理。
5.壹般不辦理大面額現金的支付業務,使用轉賬或匯款手續進行支付。特殊情況需要審批。
6、員工外出借款,無論金額大小,都必須由總經理簽字、批準並憑借條借款。貸款未獲批準,發生糾紛,由責任人承擔責任。
銀行賬戶處理
1.登記銀行日記賬時,先分清賬目,以免越界。公開交易程序。
2.每天把每個賬戶的余額做出來,讓總經理和理財師了解公司的資金運作情況,安排資金。每天上班前填寫對賬單。
3、保管好各種空白支票,不得隨意錯放。
4.公司賬目持平時由出納保管。
償還審計
1.代理人是否在支付憑證上簽字,見證人是否簽字。如果沒有,應該補充。
2.付款憑證所附的原始票據是否被塗改。如果有,問原因或者不報銷。
3.正規發票是否與收據混開,如有應單獨過賬(原則上除加蓋財政監督印章的財政票據外,其余收據不得報銷或稅前扣除)。
4.付款憑證中是否填寫了三個以上的項目。如果超過了,就要重新填。
5.大小金額是否壹致。如不符,應更正並重新填寫。
6.報銷內容是否合理。否則,將拒絕償付。如有特殊原因,應予批準。
7.付款憑證是否有總經理簽字。如果沒有,就不報銷。
原理的反譯還包括“規律”和“原理”這兩個詞,它們是在“方法論”中我們所知道的集合範圍內能夠預測現象的自然規律,往往是客觀存在的。有些人使用原則的概念,如科學、哲學、宗教和法律。原則通常被定義為可以從事實或現實中推斷出來的。然而,由於沒有壹個真理的定義被學者們普遍接受,人們對作為絕對自然規律的近似於真理的“原則”有了邏輯上的理解,並常常把“原則”作為指導行動的“最高準則”或“標準”。人們對原則的許多不同定義進行了廣泛的辯論。很多和原理定義有關的題目都無法識別。普世價值的“原則”和絕對的“真理”並不是完全等價的概念,盡管它們經常被人們混淆,甚至存在“真理原則”的人為矛盾。
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基本原則和特征根據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定義,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以下特征:
壹、所有國家都承認:
即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因為國際法是國與國之間的法律,壹個國家不可能創造國際法,盡管有時壹個國家或少數幾個國家提出的原則具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意義,必須得到所有國家的承認才能成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必須得到所有國家的承認。這種承認在各國締結的條約中反復出現,或者作為國際慣例被各國接受。這壹特點使其有別於僅被少數或某些國家承認的原則。
第二,它具有普遍意義:
即該原則的適用範圍是國際法律關系的所有領域。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不是個別領域的具體原則,也不僅僅與國際關系的區域性有關。它們是超越個別領域並具有普遍意義的原則,適用於國際法的所有有效範圍,並關系到國際關系的全球性。它們可以貫穿國際法的各個方面,具有指導作用。
例如,國家平等原則在國際法的所有領域都起著調整和指導作用,具有普遍意義。任何其他領域的任何原則或規則,只要違反了平等原則,都是無效的。相反,政治犯不引渡原則雖然也是壹項國際法原則,早已為各國所承認,但它不能成為壹項基本原則,因為它只涉及國與國之間罪犯的引渡,不具有普遍適用性,所以它不是國際法的壹項基本原則。
第三,它構成了國際法的基礎,這可以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壹般原則產生的基礎。
國際法的壹般原則和具體規範要麽是從基本原則中衍生或延伸出來的,要麽是在基本原則的指導下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2.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壹般原則的有效基礎。
國際法的壹般原則必須符合基本原則的精神,不得與之相抵觸。正如憲法的地位類似於其他法律壹樣,任何與國際法基本原則相沖突的國際法壹般原則和準則都是無效的。
3.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國際法存在的基礎。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得到遵守,不得違反。如果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遭到破壞,整個國際法的基礎就會動搖。比如,如果主權原則在國際關系中遭到破壞,現代國際法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礎。如果只是違反了國際法的具體原則,並不影響國際法的存在。
第四,它具有強制法的性質:
強制法(Jus cogens)又稱強制法、強行法,是指國際社會公認的、必須絕對執行和嚴格遵守的、不可任意拋棄、違反或變更的國際法準則。
強制法是任意法的對稱。強制法原本是壹個國內法概念,強制法概念在1969《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正式用於國際法領域。《公約》第53條稱國際強制法為“壹般國際法強制性規範”,並規定:
壹般國際法強制性規範是指壹國作為壹個整體為國際社會所接受和承認的規範,不可減損,只能由將來具有同樣性質的壹般國際法規範來改變。“根據這壹規定,國際強制法應滿足三個條件或特征:
(1)為所有國際社會所接受;
(2)確認為無損害抑制;
(3)不得隨意更改,只有經過同壹性質的原則才能更改。
然而,《條約法公約》並沒有具體說明國際強制法指的是哪些規範,也沒有界定具體的範圍。
關於國際強制法的效力,《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規定:“條約在締結時與壹般國際法強制性規則相抵觸者無效”;第64條還規定“當壹般國際法新的強制性規則產生時,任何與該規則相抵觸的現有條約將失效並終止”,可見其在國際法上的權威性。
根據公認的規定和解釋,國際法基本原則完全符合國際強制法的所有條件和特征,但具有強制法性質的原則不壹定是國際法基本原則。
* * * ART的基本原則S代表Specific,即績效考核要著眼於具體的工作指標,而不是泛泛而談;
m代表可測量,表示績效指標是量化的或行為化的,可以獲得驗證這些績效指標的數據或信息;
a代表可實現,這意味著通過努力避免設定過高或過低的目標,業績指標是可以實現的;
r代表現實主義,表示績效指標是真實的,是可以證明和觀察的;
t代表Timebound,重點是完成績效指標的具體時限。
WTO的基本原則?歧視性待遇原則也稱為非歧視原則。壹締約方在實施某些限制或禁止時不得歧視其他締約方。
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世貿組織成員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待遇和豁免,將自動給予所有成員。
國民待遇原則是指締約雙方相互保證對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透明度原則是指締約各方有效實施的影響進出口貨物的銷售、分銷、運輸、保險、儲存、檢查、展覽、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和條例,以及通常引用的司法判決和行政決定,以及影響壹締約方* * *或* *機構與另壹締約方* * *或* *機構之間締結的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規定,這些規定必須迅速公布。
貿易自由化原則是指限制和消除阻礙和阻止國際貿易發展和進行的所有障礙,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
市場準入原則是指壹國允許外國商品、服務和資本參與國內市場的程度。
互惠原則是指兩國在貿易上給予對方優惠待遇。
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優惠待遇原則是指發展中國家在執行WTO協議時,如果需要壹定的時間和物質準備,可以享受壹定期限的過渡性優惠待遇。
公平平等處理貿易爭端原則是指在調解爭端時,成員之間在平等地位的基礎上達成壹致的前提。調解人通常是世貿組織總幹事。
VI的基本原則我們在VI規劃設計中必須把握好同壹性、差異性、民族性、有效性的基本原則。
壹.身份
要實現企業形象對外傳播的壹致性和連貫性,就要運用統壹設計和統壹大眾傳播,完善視覺整合設計,將信息和理解個性化、清晰化、有序化,統壹各種形式傳播媒體的形象,創造統壹的企業理念和可存儲、可傳播的視覺形象,從而集中和強化企業形象,使信息傳播更加迅速有效,給公眾留下強烈的印象和影響。規範企業識別的所有要素,從企業理念到視覺元素,采用同壹標準設計,對外傳播采用同壹模式,堅持長期壹致應用,不輕易改變。為了實現識別,實現VI設計的標準化取向,必須采用簡化、統壹、系列、組合、通用的方法,全面重塑企業形象。簡化:細化設計內容,使組織體系在滿足推廣需求的前提下盡可能清晰簡潔,優化體系結構。例如,在VI系統中,組成元素的組合結構必須簡化,這有利於標準的實施。統壹性:為了使信息傳遞壹致,容易被大眾接受,對與品牌和企業形象不壹致的因素進行調整。品牌、企業名稱、商標名稱應盡可能統壹,給人以獨特的視聽印象。比如北京牛欄山酒廠生產的鄧華牌北京白酒,在名稱、商標、產品名稱上差別很大,在中央廣播電臺播放廣告時,人們很難記住它。如果三者統壹,信息簡單集中,它的傳播效果會大大提高。系列:對設計對象組合元素的參數、形式、大小、結構進行合理的安排和規劃。比如將企業形象戰略中的廣告和包裝系統系列化,使其具有家族化的特征和明確的識別感。組合:將基本設計元素組合成通用單元,如標誌、標準文字或符號圖形、企業造型等的組合。在VI基礎系統中分成不同的形式單元,可以靈活應用於不同的應用系統,可以規定壹些禁止的組合規範,保證通信的同壹性。通用性:意味著設計必須具有良好的適用性。如果logo不會因為縮小和放大而產生視覺偏差,那麽字裏行間的比例壹定要適中。太密的話會融合成壹片。要保證從戶外廣告到名片的壹切都有良好的識別效果。同壹性原則的運用可以使公眾對某壹特定的企業形象有壹個統壹完整的認識,不會因為企業形象識別要素的不壹致而造成識別上的障礙,從而增強形象的傳播力。
第二,差異
為了獲得公眾的認可,企業形象必須個性化、鮮明化,所以差異化原則非常重要。區別首先表現在不同行業的區分上,因為在大眾眼裏,不同行業的企事業單位都有自己的形象特征,比如化妝品企業和機械行業企業的企業形象特征應該是完全不同的。設計時要突出行業特點,使其具有不同於其他行業的形象特征,有利於辨識和識別。其次,要突出與同行業其他企業的差異,才能獨樹壹幟,脫穎而出。日本五大世界知名的著名電器企業:索尼、松下、東芝、三洋、日立,都有獨特的企業形象,非常個性化,有效地獲得了消費者的認可,在激烈的世界家電市場競爭中獨樹壹幟。
第三,國籍
企業形象的塑造和傳播應該基於不同的民族文化。民族文化是美國、日本等許多企業崛起和成功的根本動力。美國企業文化專家秋兒和肯尼迪指出:“強大的文化幾乎是美國企業持續成功的動力。”舉世聞名的“麥當勞”和“肯德基”的獨特企業形象展現了美國生活方式的快餐文化。要塑造能夠躋身世界的中國企業形象,必須弘揚中華民族的文化優勢。燦爛的中國文化是我們取之不盡的源泉,有很多精華是我們應該吸收的,這將有助於我們塑造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形象。
四。有效性
有效性是指企業策劃設計的VI計劃能夠有效實施。VI是壹門解決問題的學問,不是企業的擺設,所以可以操作,容易操作,可操作性是壹個很重要的問題。企業VI策劃要想有效,對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起到有效的作用,首先必須在其策劃設計中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和營銷定位建立準確的形象定位,然後在此定位的基礎上進行發展規劃。對此,協助企業導入VI計劃的組織或個人負有重要責任,壹切必須從實際出發,不能迎合企業領導的某些不切實際的心態。當筆者幫助壹家產品剛剛有市場信息的好趨勢但實力不強的企業導入VI計劃時,企業領導提出了壹個過於樂觀的五年進入中國100強企業的計劃和設想。如果適合滿足企業家的變態心態,構建企業形象戰略的框架,其有效性就會受到質疑。事實上,壹年後,由於營銷失誤,企業陷入低谷。企業在準備導入VI計劃時,能否選擇真正有規劃設計實力的機構或個人,對VI計劃的效果也非常關鍵。VI規劃設計是企業發展必要的軟投資,是壹項非常復雜耗時的系統工程,需要相當大的資金投入。當我和壹家乳制品公司談論其VI戰略時,我得到了公司領導的認可。當談到計劃的費用時,雙方未能合作。後來公司以極低的成本找到了廣告公司,logos、吉祥物等企業形象元素水平低劣。其有效性可想而知。要保證VI策劃的有效性,壹個很重要的因素是企業高管具有良好的現代管理意識,對企業形象戰略有壹定的了解,能夠尊重專業VI設計機構或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因為沒有可觀的投入,不可能找到高水平的有實力的機構和個人。後期VI戰略的推廣要花很多錢。如果企業領導對導入VI計劃的必要性沒有非常清醒的認識,不能堅持下去,那麽前期的策劃設計方案就會失去效力,變得壹文不值。
天創專業VI設計公司成立於1998。是國內首家致力於為企業、* *、公共事業、行政單位提供品牌標誌設計(VI設計)、品牌命名、品牌形象應用系統設計、品牌環境導向設計服務的專業品牌設計創意機構。它還擁有北京公司、天津公司、上海辦事處和廣州辦事處。天創設計師時刻關註和分享全球最新的品牌設計(VI設計)理念,全心全意傾聽和理解客戶的困難和真實需求;為客戶深挖品牌的核心價值,幫助客戶解決品牌命名、logo設計、品牌形象系統應用推廣等方面的問題。
QC IPQC的基本原理是產品過程控制,是指從物料的輸入到產品包裝的質量控制。其主要職責是發現、跟蹤和反饋產品生產過程中的問題,監督員工的操作過程。
Opqc是裝運前對產品的抽樣檢查。
四個基本原則?“第壹,必須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第二,必須堅持人民民主專政;三要堅持* * * *的領導;第四,必須堅持馬列主義和* * *思想。並指出“這是實現四個現代化的根本前提”
五項基本原則是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