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結婚登記或者復婚登記,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
2.壹般情況下,婚約不能由代理人訂立,殘疾人必須有親屬在附近,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只有男女雙方同意,婚約才能成立。
3.只有具備法定婚約能力的人才能從事婚約。目前法律上對訂婚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齡為標準的:男滿17周歲,女滿15周歲。違反這壹規定而訂立的婚姻合同,婚姻合同並非無效,但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因為,對於未滿20周歲的未成年人來說,其訂婚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
4.婚約不應強制執行。雖然婚約應該遵守,但也應該遵循男女雙方的意願。壹方不履行的,不能強制執行。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訂婚不是婚禮前的必經程序,沒有訂婚的婚姻並不失去效力。婚約在法律上是壹種契約行為,是壹種身份契約。當事人親自向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每人填寫壹份申請婚姻登記聲明書。
5.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申請婚姻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壹欄親自簽名或按手印。
6.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文件和陳述進行審查,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應該鼓勵晚婚晚育。
第五條內地居民申請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