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案件的期限如下:
(1)人民法院執行民事案件的期限為6個月。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2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時,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並在三日內發布公告,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哪些材料?
1,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必須加蓋公章。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那麽我會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按手印;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材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須提供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
3.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正本壹份,副本二份;
4.被調查人財產線索清單。對被申請人的財產已采取保全措施的,還需提交保全措施民事裁定書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