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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讓我寫壹份自述書。妳想寫嗎?

法律分析:自述書沒有強制力,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決定。如果發生民事糾紛,派出所可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達成壹致後,協議雙方簽字後生效。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八條可以調解處理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因民事糾紛引起,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親戚、朋友、鄰居、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的糾紛。

(二)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是由被侵權人事先的錯誤行為造成的。

(三)其他更容易化解矛盾的調解方式。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

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或者物品損失,或者雙方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賠償無爭議,符合公安調解條件,雙方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可以當場調解並制作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