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顯著。商標是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具有特別顯著的區分功能,便於消費者識別。
2.排他性。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擁有使用其商標的專有權。受法律保護,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否則將構成對註冊商標所有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價值。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質量和信譽以及企業的聲譽和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註冊、廣告宣傳和使用,使商標具有價值,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標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來確定。商標可以有償轉讓,經商標所有人同意,他人可以使用。
4.競爭力。商標是商品信息的載體,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生產經營者之間的競爭是商品或服務質量和信譽的競爭,其表現形式是品牌知名度的競爭。品牌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
5.依賴。商標是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記,不能與商品或服務分離和附著。
6.能見度。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符號和顏色以及上述元素的組合構成的視覺符號。
7.單身。商標的含義是指消費者對商標作為排他性的法律符號所代表的含義理解的模糊性。商標的模糊度越高,選擇成本就越高,因為消費者需要從多個含義中選擇壹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