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約地點;合同沒有約定合同簽約地點,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壹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二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後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