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依法不用提前通知的,應支付壹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4、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離職證明、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等手續;
5、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結清用人單位的債務。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公司與員工已經協商達成壹致;
2、員工提前三十日向公司發出書面的辭職報告;
3、員工有嚴重違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公司依法辭退員工;
4、或者員工依法單方面與公司解約等。
綜上所述, 勞動合同中,公司公章和法人的簽字有同等的效力,合同上只有公司的公章,沒有法人簽字,這樣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造成了勞動者的損失,勞動者還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