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同時填寫訴狀清單壹式二份,壹份交法院,壹份原告留存;
2、法院接受當事人遞交訴狀後,應在訴狀清單上簽名,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當即立案,同時向當事人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當事人法律文書送達確認書、訴訟須知、調解須知以及繳納訴訟費用通知;
3、經法院審查決定立案的,當即進行排期。排期包括確定開庭日期、時間、法庭和審判長,並向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
4、當事人收到法院開出的繳納訴訟費用通知起七日內可至各法院的收費點交款;
5、付款方式可自行選擇;
6、當事人憑農行出具的《訴訟費預繳專用憑證》(受理回單)即時向法院調換《訴訟收費專用票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壹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