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必須是居住在美國的中國公民。臨時出國的中國公民(如持美國B1/B2簽證者)辦理公證,只辦理在美死亡案件等緊急事項。
2.申請人應根據其居住地和駐美使領館領區向相應使領館申請公證。如果未按地域劃分提交申請,申請可能會被駁回。
3.使領館可受理的公證種類:委托書;宣言;文件上的印鑒簽名和日期是真實的,並經過公證;指紋公證
4.申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代理,陪同申請人本人到使領館辦理。
委托公證書所需材料:
1、1填寫完畢的《中國人民和中國駐外使領館公證申請表》復印件。
2.申請人有效中國護照原件及照片信息頁復印件(或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身份證明);以及中國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如使用)。
3.申請人在美國的有效合法居留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綠卡、工作卡、I-20表格等。).
4.根據公證申請類型提交其他材料。
5、涉及重要產權轉讓、變更等申請人重大利益的事項,應根據領事官員的要求進行談話,並在《房地產事務公證面談記錄》上簽名或按手印。壹般的公證,需要填寫普通的“面談記錄”並簽字;
6.申請人應根據國內文件使用者的要求並參考使領館網站提供的參考模板(請點擊此處查看文件參考格式)準備委托書或聲明,不得提前簽字或填寫日期。
擴展數據:
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不辦理公證:
1.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文件申請公證,不按規定繳納公證費的。
2.不辦理合同、協議公證。不動產、公司章程、登記文件、招標投標、票據、貸款等與公司及財務公證有關的文件的公證,由中國或美國當地公證機構辦理;
房地產公證應在房地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公司和財務的公證,涉及中國或所在國的財務和公司法律事務,應在中國或美國當地的公證處辦理。
3.出生、死亡、無犯罪記錄公證不辦理。事實發生在中國的,應當向國內公證機關申請;如果事實發生在美國,它應該向美國政府申請壹份證明。如需帶回國內使用,必須按認證程序辦理。
4.不要對中國頒發的證書進行公證。比如學歷學位證書、職業資格證書、駕照、出生證明、國內頒發的結婚證等。
參考資料:
中國駐美國大使館-公證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