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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筆錄制作規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中明確規定了警察做筆錄的規定:

第壹百九十八條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並且告知犯罪嫌疑人其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其陳述有罪或者無罪申辯的情節,然後向其發問。

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籍貫、籍貫、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理等。

第壹百九十九條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訊問筆錄應當寫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對於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提供翻譯。

第二百條偵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犯罪嫌疑人的提問和陳述或者辯解。制作訊問筆錄時,應使用能長時間保持字跡的材料。

第二百零壹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實或者向他宣讀。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按手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逐頁簽名、按手印,並在最後壹頁寫明“上述筆錄我已閱讀(或向我宣讀),與我所說的壹致”。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者捺指印的,調查人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訊問筆錄所列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填寫。調查人員和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第二百零二條犯罪嫌疑人要求自己寫供詞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逐頁在親筆供詞上簽名、按手印。偵查人員收到後,應在首頁右上方寫上“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並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