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移送單位、其代理人和持有證據的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
必要時,應當對證據內容和取證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固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發出調取證據通知書,寫明調取的證據和提供的期限。被移送單位、其代理人和持有證據的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應當對證據內容和取證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固定。
被移送單位、其代理人和持有證據的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
必要時,應當對證據內容和取證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固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發出調取證據通知書,寫明調取的證據和提供的期限。被移送單位、其代理人和持有證據的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應當對證據內容和取證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