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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犯罪嫌疑人做筆錄時需要那些準備

訊問犯罪嫌疑人做筆錄時,需要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和相關的證據材料,制訂訊問的大綱等準備。在第壹次審訊過程中,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與義務,然後問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戶籍所在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是否受到過刑事處罰等等情況。

壹、訊問犯罪嫌疑人做筆錄時需要那些準備

(壹)訊問前,偵查人員應當了解案件情況和證據材料,制訂訊問計劃,列出訊問提綱。

(二)第壹次訊問,應當向犯罪嫌疑人送達《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並在訊問筆錄中註明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在有關強制措施附卷聯中簽收。犯罪嫌疑人拒絕簽收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

(三)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暫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並告知其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四)然後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五)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詞的末頁簽名(蓋章)、捺指印。偵查人員收到後,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於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並簽名。

(六)訊問筆錄應當交給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記錄有差錯或者遺漏,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補充,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七)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八)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錄音、錄像。

(九)特殊規定:

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采取不同於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學校或者其他適當的地點進行。

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在訊問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二、詢問筆錄的主要內容

詢問筆錄有統壹印制的筆錄紙,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壹)標題。 為“詢問筆錄”。

(二)詢問簡況。按規定欄目,逐項記載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如詢問時另有在場人,也應作出記載。

(三)詢問內容。采用問答式,如實記錄被詢問人所提供的證言。

(四)核對筆錄記載。詢問結束後,記錄人應將筆錄讓被詢問人過目或向其宣讀,如有出入應允許更正,在確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寫上“以上記錄已經我看過(或已向我宣讀),沒有出入”字樣。

(五)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三、詢問筆錄的特點

詢問筆錄要如實地、完整地記載證人、被害人的陳述。詢問筆錄的處理辦法同訊問被告人筆錄的處理辦法壹樣。要交給證人、被害人核對,並允許其改正其中的錯誤。證人、被害人要求自己親筆書寫證詞的,要允許書寫,必要時,也可以讓證人、被害人親筆書寫證詞。詢問筆錄的順序應該符合實際的詢問順序。證人或被害人以及詢問人員都應該在詢問筆錄上簽名。

詢問筆錄作為記載證人所提供的證言,具有法律的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以上就是總結的關於“訊問犯罪嫌疑人做筆錄時需要那些準備”的相關內容,不知道有幫助到各位小夥伴嗎?壹般來說,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做筆錄前,偵查人員都需要根據案件的情況制定相應的提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