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可以采取會員制或者公司制的形式。第壹節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第十九條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第二十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審議通過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和修改草案;(二)選舉和更換會員理事;(三)審批董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四)審批期貨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報告。(五)審查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情況。(六)決定增加或者減少期貨交易所的註冊資本。(七)決定期貨交易所的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八)決定期貨交易所董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九)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二十壹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壹)會員人數不足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二)由1/3以上成員聯名提議;(3)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在會議召開前10天將會議所議事項通知會員。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自股東大會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股東大會的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第24條期貨交易所設董事會,任期三年。理事會是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大會負責。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二)擬訂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正案,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三)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報告,並提交股東大會通過;(四)審議期貨交易所的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方案,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五)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六)決定會員的接納和退出;(七)決定對違紀行為的紀律處分;(八)決定變更期貨交易所的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九)審批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十)考慮結算擔保的使用;(十壹)審議批準風險準備金的使用計劃;(十二)審批總經理提出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十三)審批期貨交易所的對外投資計劃;(十四)監督總經理執行股東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十五)監督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和實施細則;(十六)組織對期貨交易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和更換;(十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其中,會員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董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第二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65,438+0人,副董事長65,438+0至2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批準。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第二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和理事會日常工作;(二)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董事長因故暫時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董事代為行使職權。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每次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前10天通知全體董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壹)65,438+0/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二)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情形。(3)中國證監會的建議。理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可以另行確定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期限。第三十條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全體董事65,438+0/2以上表決通過。董事會會議結束後10日內,董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和其他會議文件報中國證監會。第三十壹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範圍。每位董事只能接受壹名董事的委托。董事會應當對會議表決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三十二條理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監督、交易、結算、交割、會員審查、紀律處分、調解、財務、技術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其職責、任期和人員組成由理事會規定。第三十三條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0名,副總經理若幹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是當然董事。第三十四條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壹)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二)主持期貨交易所的日常工作;(三)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制定相關規則和辦法;(四)決定結算擔保的用途。(五)制定風險準備金的使用計劃;(六)制定並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七)制定並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對外投資計劃;(八)擬定期貨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報告;(九)制定期貨交易所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十)擬訂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方案。(十壹)決定期貨交易所的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十二)決定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的薪酬和獎懲;(十三)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總經理因故暫時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為行使職權。第三十五條期貨交易所應當自中層管理人員任免決定作出之日起65,438+0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第二節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第三十六條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當設立股東會。股東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壹)、(四)、(七)項規定的職權;(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四)決定期貨交易所董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五)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三十八條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定。會議結束後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會議的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第39條期貨交易所設董事會,任期三年。第四十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擬訂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修正案,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三)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報告,並提交股東大會通過;(四)審議期貨交易所的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方案,並提交股東大會通過。(五)監督總經理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六)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至第(十三)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規定的職權;(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力。第41條期貨交易所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批準。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第四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股東會、董事會會議和董事會日常工作;(二)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三)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董事長因故暫時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董事代為行使職權。第四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定。董事會會議結束後10日內,董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文件報中國證監會。第四十四條董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其職責、任期和人員組成由董事會規定。第四十五條期貨交易所應當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股東大會批準。第四十六條期貨交易所可以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批準。董事會秘書負責期貨交易所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的保存和期貨交易所股東資料的管理。第四十七條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幹人。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應當是董事。第四十八條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壹)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二)第三十四條第(二)至(十二)項規定的職權;(三)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總經理因故暫時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為行使職權。第四十九條期貨交易所設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設1名主席,1至2名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監事會批準。第五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期貨交易所的財務;(二)監督期貨交易所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三)向股東大會提交提案;(四)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五十壹條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定。監事會會議結束後65,438+00日內,監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和其他會議文件報中國證監會。第五十二條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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