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偽造股東簽名,制作虛假的《股東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協議》,轉讓股東股權的行為無效。即使已經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股權被處置的股東仍可要求確認股東資格和股權比例。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公安部對偽造簽名轉讓股權的行為已發文定性為職務侵占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關於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欺騙等手段非法占有股東股權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的批復意見》(2005年12月1日法工委發函《2005》105號),明確批復“根據刑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股份屬於財產。采用各種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有關非法侵犯他人財產的犯罪規定”。綜上所述,公司股東偽造其他股東簽名轉讓股權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