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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冼煤車間壹名電工怎樣保證自身安全和設備安全

1、在熱力和機械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許可制度;

(3)工作監護制度;

(4)工作間斷、試運和終結制度;

(5)動火工作票制度;

(6)操作票制度。

2、在熱力和機械設備上工作,應填用工作票、工作任務單或事故應急搶修單,其方式有下列四種:

(1)填用發電廠熱力機械工作票。

(2)填用發電廠熱控工作票。

(3)填用發電廠工作任務單。

(4)填用發電廠事故應急搶修單。

3、填用熱力機械工作票的工作為:

(1)需要將生產設備、系統停止運行或退出備用,由運行值班人員采取斷開電源或氣源,隔斷與運行設備聯系的熱力系統,對被檢修設備和系統進行泄壓、通風、吹掃、加鎖、懸掛標示牌、裝設遮攔或圍欄等任何壹項安全措施的檢修工作。(本規程所稱熱力系統包括汽、水、氫、油、煤粉、燃氣、瓦斯、煙、風、壓縮空氣以及輸煤、脫硫、脫硝、除塵、沖灰、輸灰等發電生產設備系統。)

(2)需要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設備運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4、填用熱控工作票的工作為:

(1)在工程師站、上位機或編程器進行組態、參數修改及代碼傳送(數據下載)等工作。

(2)需要停運或局部停運計算機控制系統、獨立監測和控制系統及其所屬設備(含操作顯示裝置、計算機控制裝置、接口、電纜、電源、就地執行裝置、測量裝置和傳感裝置等設備)的檢修和局部檢修工作。

(3)負壓系統、油系統、溫度超過50℃或帶壓設備上測量儀表的檢修和校驗工作。

(4)在線熱工試驗工作。

5、填用工作任務單的工作為:

在生產區域從事建築、搭、拆腳手架、設備保溫、焊接、油漆、綠化或其他文明生產、日常維護等工作,不需要運行值班人員采取2.2.2所述安全措施。

6、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

事故應急搶修工作(指生產主、輔設備等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立即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應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

7、生產現場禁火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應同時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8、工作票(含工作任務單)的填寫與簽發。

(1)工作票應使用黑色或藍色的鋼筆、圓珠筆填寫與簽發,壹式兩份,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不得任意塗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用規範的符號,字跡應清楚。關鍵詞、字不得修改,關鍵詞、字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用計算機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應使用統壹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後方可執行。

工作票壹份應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壹份由工作許可人收執,按值移交。工作許可人應將工作票的編號、工作任務、許可及終結時間記入登記簿。

(3)壹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三者不得相互兼任。

(4)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也可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

(5)工作票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簽發,也可由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審核且經批準的修試及基建單位簽發。修試及基建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及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備案。工作票簽發人認為必要時可采用總工作票、分工作票,並同時簽發。總工作票、分工作票的填用、許可等有關規定由單位分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6)承、發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實行“雙簽發”。簽發工作票時,雙方工作票簽發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各自承擔本規程工作票簽發人相應的安全責任。

(7)簽發工作票時,工作票簽發人應將工作票有關內容向工作負責人交代清楚。

9、工作票的使用。

(1)壹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壹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工作票上安全措施範圍為限。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應壹次完成。

在同壹設備系統上依次進行同類型的設備檢修工作,允許使用壹張工作票。

(2)在同壹設備系統、同壹安全措施範圍內有多個班組同時進行工作時,可以發給總的負責人壹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填明主要工作內容。在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明各班負責人,不必填寫全部工作人員名單。

(3)在不同地點不同設備系統依次進行同類型的檢修工作時,如全部安全措施能在工作開始前壹次完成,可以使用壹張工作票。

(4)檢修工作結束前,如遇到下列情況,應重新簽發工作票,並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1)部分檢修設備加入運行時;

2)必須改變檢修與運行設備隔斷方式或需變更、增設安全措施者;

3)檢修工作延期壹次後仍不能完成,需要繼續延期者。

(5)工作票有破損不能繼續使用時,應補填新的工作票。

(6)工作票壹般應在開工前壹天預先送給運行值班負責人,臨時工作許可在工作當天交給值班負責人。工作任務單可在進行工作的當天交給工作許可人。

(7)許可開工前,值班負責人布置值班人員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重要措施(由發電廠自定)應由值班負責人或司機、司爐、集控主值班員等主要工種監護執行。如停電措施需由電氣值班人員執行,應使用“停電聯系單”。

(8)需要變更工作班成員時,應經工作負責人同意,在對新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後,方可進行工作。

(9)若確需變更工作負責人時,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同意並通知工作許可人,工作許可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非連續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允許變更壹次。原、現工作負責人應對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進行交接。

(10)在原工作票的安全措施範圍內增加工作任務時,應由工作負責人征得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同意。若需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者應填用新的工作票,並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11)變更工作負責人或增加工作任務時,如工作票簽發人無法當面辦理,應通過電話聯系,並在工作票登記簿和工作票上註明。

10、工作票和工作任務單的有效期和延期:

(1)工作票和工作任務單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

(2)工作票和工作任務單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批準的檢修期限前,由工作負責人向運行值班負責人提出申請(屬於調度管轄、許可的檢修設備,還應通過值班調度員批準),由運行值班負責人通知工作許可人給予辦理。工作票、工作任務單只能延期壹次。

11、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1)工作票的簽發人應是熟悉人員技術水平、設備情況和本規程,並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本單位分管生產領導批準的人員。工作票簽發人員名單應書面公布。

(2)工作負責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工作班人員工作能力和本規程,經車間(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人員。

(3)公司系統內的集中或協作檢修單位需要到設備運行管理單位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時,除應掌握檢修設備的設備情況(如結構、缺陷內容等)和與檢修設備有關的系統,還應持本單位考試合格、批準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的書面證明。非公司系統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需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安全考試合格。

(4)工作許可人應是經車間(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有壹定工作經驗的運行值班人員。

(5)專職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規程的人員。

12、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工作票簽發人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代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並確認每壹個工作班成員都以知曉;

4)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本規程、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變動是否合適。

(3)工作許可人:

1)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時予以補充;

3)負責檢查檢修設備有無突然來電和流入汽、水及可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危險;

4)對工作票所列內容如有任何疑問,應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4)專責監護人

1)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範圍;

2)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代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註意事項;

3)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5)工作班成員:

1)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並履行確認手續;

2)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對自己在工作中的行為負責,互相關心工作安全,並監督本規程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3)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13、工作許可制度

(1)工作票應由值班人員許可。不需要運行值班人員執行安全措施的工作任務單,可以由所在部門班組負責人或節假日電廠值班負責人許可,但工作任務單應送壹份給運行值班人員留存。

(2)工作許可人在完成現場的安全措施後,還應完成以下許可工作,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

1)持票並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對補充的安全措施進行說明,對具體的設備指明實際的隔離措施,確認檢修設備確已卸壓、降溫和沒有汽、水、油或瓦斯等介質流入的危險。

2)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哪些設備有壓力、高溫和有爆炸等危險的因素,交代工作過程中的註意事項。

3)與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確認、簽名。

(3)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在確保安全前提下還應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變更情況應及時記錄在值班日誌,並在工作票備註欄中註明、簽字。

15、工作監護制度

(1)工作票許可手續完成後,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代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危險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並履行確認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多班組工作時,由總工作負責人向各班組負責人交代,再由班組負責人向各自工作班人員交代。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始終在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

(2)在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不致影響人身和設備安全的情況下,工作負責人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

(3)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範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責監護人和確定被監護的人員。

(4)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專責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責監護人回來後方可恢復工作。

(5)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暫時離開工作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代清楚,並告知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若工作負責人因故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工作負責人。變更的手續和交接事項按相關規定執行。

(6)對於連續(或連班)作業的工作,壹個工作負責人不能連班負責者,可允許有兩個或三個工作負責人相互接替,但應經過工作票簽發人批準,並在工作票上註明。工作票應按班交接,各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工作現場的交接。

16、工作間斷、試運和終結制度

(1)工作中遇任何威脅到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時,工作負責人或專責監護人可根據情況,臨時停止工作。

(2)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工作現場全部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間斷後繼續工作,無須通過工作許可人。

(3)每日收工前,應清掃現場,開放已封閉的通道,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次日復工時,工作負責人應重新認真檢查、確認安全措施正確完備,並召開現場站班會後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或監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4)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以前,任何人員不準將檢修設備投入運行。

(5)對需要經過試運檢驗檢修質量後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間需要啟動檢修設備時,如不影響其他工作班組安全措施範圍的變動,應按下列條件進行:

1)工作負責人在試運前應將全體工作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將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許可人。

2)工作許可人認為可進行試運時,應將試運設備檢修工作票有關安全措施撤除,檢查所有工作人員確已撤出檢修現場後,在確認不影響其他作業班組安全的情況下,進行試運。

如送電操作需由電氣值班人員進行時,應使用“送電聯系單”。

3)若檢修設備試運將影響其他作業班組安全措施範圍的變動和其他作業班組人員安全時,只有將所有作業班組全體人員撤離至安全地點,並將該設備系統的所有工作票收回後,方可進行試運。

(6)試運行後工作班需繼續工作時,應按下列條件進行:

1)工作許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並會同工作負責人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後,工作負責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員繼續進行工作。

如斷開電源措施需由電氣值班人員執行,仍應使用“停電聯系單”。

2)如工作需要改變原工作票安全措施範圍時,應重新簽發新的工作票。

(7)全部工作完畢後,工作班應清掃、整理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先周密地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後,再向運行值班人員交代所檢修項目、發現的問題、試驗試運結果和存在的問題等,並與運行值班人員***同檢查設備狀況、狀態,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然後在工作票上填明結束時間,經雙方簽名後,並加蓋“已終結”印章,表示工作終結。

(8)只有在同壹停役隔離系統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終結,並得到值班負責人許可指令後,方可進行復役操作。

(9)工作負責人應向工作票簽發人匯報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及存在的問題,並交回所持的壹份工作票。

(10)已終結的工作票、任務單、事故應急搶修單應保存壹年。

17、動火工作票制度

(1)在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動火作業,應填用動火工作票。

(2)本規程所指動火作業,系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灼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壹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後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二級動火區,是指壹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

(4)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復役手續或檢修工作票、工作任務單和事故應急搶修單。並應在動火工作票上註明檢修工作票、工作任務單和事故應急搶修單的編號。

(5)動火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

1)動火工作票應使用黑色或藍色的鋼筆、圓珠筆填寫與簽發,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不得任意塗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用規範的符號,字跡應清楚。

動火工作票壹般至少壹式三份,壹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壹份由動火執行人收執,壹份保存在安監部門(指壹級動火工作票)或動火部門(指二級動火工作票)。若動火工作與運行有關,即需要運行值班人員對設備系統采取隔離、沖洗等防火安全措施者,還應多壹份交運行值班人員收執。

2)壹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本單位安監部門負責人、消防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本單位分管生產的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班組班長或班組技術員簽發,本單位安監人員、消防人員審核,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批準。

3)壹級動火工作票經批準後由工作負責人送交值長,二級動火工作票經批準後由工作負責人送交運行值班負責人。

4)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票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5)外單位到生產區域動火時,動火工作票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簽發和審批,也可由外單位和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實行“雙簽發”。

6)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

壹級動火工作票提前辦理。壹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為120h。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

(6)動火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壹、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是經本單位考試合格並經本單位分管生產的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並書面公布的有關部門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有關班組長、技術員。

動火工作負責人應是具備檢修工作負責人資格並經本單位考試合格的人員。

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7)動火工作票各級審批人員和簽發人: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的安全性;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8)火工作負責人:

1)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負責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並使其完善;

3)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代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5)負責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6)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9)運行許可人: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3)向工作負責人現場交代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10)消防監護人:

1)負責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2)負責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3)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現場)可燃性氣體、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5)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11)動火執行人;

1)動火前應收到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並在規定的範圍內執行動火;

4)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並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12)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閥門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2)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替代的方法處理。

3)盡可能地把動火時間和範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4)凡盛有或盛過易燃易爆等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在動火作業前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陰井、地溝等,應檢查分析,並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6)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並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7)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8)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9)動火作業間斷或終結後,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13)下列情況嚴禁動火:

1)油船、油車停靠的區域;

2)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幹凈前;

4)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5)噴漆現場;

6)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14)動火的現場監護:

1)壹、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前,各級審批人(二級動火時發電廠、供電公司負責人可不到現場)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火粉塵濃度是否合格,並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後方可動火。

2)壹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火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3)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人員,並和消防人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

4)壹、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應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並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後方可重新動火。

5)壹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應每隔2~4h測定壹次現場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15)動火工作完畢後,動火執行人、消防監護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和運行許可人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是否清潔等。確認無問題後,在動火工作票上填明動火工作結束時間,經四方簽名後,蓋上“已終結”印章,動火工作方告終結。

(16)已終結的動火工作票應保存壹年。

18、操作票制度

(1)設備操作分為監護操作、單人操作兩種。

(2)監護操作:指由兩人進行同壹項操作,其中對設備較為熟悉的壹人監護。特別重要和復雜的熱力系統切換、隔離操作,由熟練的運行值班人員操作,運行值班負責人監護。

(3)單人操作:由壹人完成的操作。實行單人操作的設備、項目及運行值班人員需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批準,人員應通過專項考核並書面公布。

(4)監護操作應填用操作票。單人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按照現場規程執行,或使用經批準的標準操作票。

(5)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寫,監護人審核,值班負責人或其他經單位審批的人員審查批準後執行。

(6)操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職責:

1)操作指令發布人應對發布命令的正確性、完整性負責。

2)監護人和操作人應對執行操作指令的正確性負責,監護人負主要責任。3)無監護人的操作項目,操作人對操作的正確性負責。

(7)操作票應用黑色或藍色的鋼筆、圓珠筆逐項填寫。用計算機開出的操作票應與手寫格式壹致,操作票票面應清楚整潔,不得任意塗改。

(8)每份操作票只能填寫壹個操作任務,操作任務應填全設備的雙重名稱(名稱和編號)。

“壹個操作任務”系指根據同壹操作指令,且為了相同的操作目的而進行的壹系列相互關聯,並依次進行的操作的全部過程。

(9)每次操作只能執行壹份操作票。

(10)下列情況應使用操作票:

1)復雜的、操作程序不能顛倒的大型熱機啟、停操作;

2)壹旦操作失誤將造成重大損失的操作;

3)需要切換系統運行方式及隔離系統進行檢修作業的操作。

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出需要執行操作票的操作項目壹覽表,並編制典型操作票(卡)。

(11)下列項目應填入操作票內:

1)應關閉或開啟的汽(氣)、水、油等熱力系統的閥門;

2)應打開的泄壓閥(閘)門;

3)按本規程規定應加鎖的閥(閘)門;

4)要求值班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的其他措施。

(12)操作票的填寫應使用標準的術語、設備的雙重名稱。

(13)操作的基本條件:

1)有與現場設備的系統相符的系統圖(包括各種電子系統接線圖)。

2)操作設備有明顯的標誌,包括:名稱、編號、轉動方向和切換位置的指示以及區別汽、水、油等管道的色標、流向等。

3)有正式發布的操作指令,並使用經事先審核合格的操作票。

4)有統壹、規範的調度術語和操作術語。

5)有合適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和設施。

6)下列三種情況應加掛機械鎖:

①泄壓閥;

②壹經操作即可送壓,且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的隔離閥(閘)門;

③設備檢修時,系統中的各來電側的刀閘操作手柄和電動操作刀閘機構箱的箱門。

機械鎖要壹把鑰匙開壹把鎖,鑰匙要編號並妥善保管。

(14)操作的基本要求

1)進行監護操作時,應遵守發令、復誦、監護、匯報、記錄等有關操作制度。

2)操作前應核對實際運行方式,核對系統圖,明確操作任務和操作目的,必要時應向監護人或值班負責人詢問,確認無誤。

3)監護人和操作人核對所填寫的操作項目是否正確,分別簽名後,送交審批人簽字批準。具備開始操作條件時,發令人向監護人和操作人正式發布操作指令,受令人應復誦無誤。

4)監護人和操作人在接到發令人發布的操作命令後,帶齊必要的操作工具和安全用具,至現場後應認真核對操作設備和有關輔助設備的名稱、編號及實際狀態。操作人和監護人在操作中應認真執行監護復誦制度,按操作票填寫的順序逐項操作,每操作完壹項,應檢查無誤後做壹個“√”記號,對重要項目(如點火、沖轉、啟動設備等)要記錄操作時間。全部操作完畢後進行復查,並向發令人匯報操作結束。

5)監護操作時,操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不得有任何未經監護人同意的操作行為。

6)操作中發生疑問時,應立即停止操作並向發令人報告,待發令人明確答復後,方可繼續操作。監護人和操作人不得自行修改操作票。

7)操作過程中如因設備缺陷或其他原因而中斷操作時,應待缺陷處理好後繼續操作,如缺陷暫時無法處理且對下面的操作安全無影響時,經發令人同意後方可繼續操作,未操作的項目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原因。因故中斷操作,在恢復操作前,操作人員應重新進行核對,確認被操作設備、操作步驟正確無誤。

8)單人操作時不得進行登高操作。

9)熱力機械設備停、送電操作項目應填入熱機操作票中,不具備操作電氣設備資格的熱機操作人員,應使用停、送電聯系單。

10)在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為了搶救受傷害人員,可以不使用操作票。

(15)操作票應事先連續編號,計算機生成的操作票應在正式出票前連續編號,操作票應按編號順序使用。作廢的操作票應註明“作廢”字樣,未執行的應註明“未執行”字樣,操作完畢的操作票註明“已執行”字樣。操作票應保存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