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壹般不得超過7天;急診處方壹般不得超過3天;對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劑量可適當延長,但醫生應註明原因。
醫師應當按照診療規範和藥品說明書中的醫療、預防、保健需要、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癥、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等內容處方用藥。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處方壹般不得超過7天;急診處方壹般不得超過3天;對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劑量可適當延長,但醫生應註明原因。
擴展數據
註冊執業醫師已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執業醫師簽字或加蓋專用印章後方為有效;但在鄉鎮醫療機構獨立從事全科執業活動的助理醫師,可以在註冊執業場所獲得相應的處方權。
醫生在開處方前,應在註冊的醫療機構簽署樣本或以特別簽名記錄在案。
醫師經考核合格後可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制劑資格。
監外執行人員開具的處方,應當由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簽字或者加蓋專用印章後方為有效。
接受進修的醫師,其專業工作能力的實際情況經接受進修的醫療機構確認後,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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