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定結論為“不合格”時,出具的證書名稱為“檢定結果通知書”。結論為“不合格”或“見檢定結果”,僅給出檢定日期,未給出有效期,檢定結果中應指出不合格項。其他要求同《檢定證書》。
(2)校準證書
如果校準是根據國家計量校準標準,或計量檢定規程的相關部分,或其他確認的校準方法進行的,則頒發的證書名稱為“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
校準證書壹般應包括以下信息:證書編號、原始記錄編號、頁碼和總頁數、發證單位名稱和地址、委托方名稱和地址;被校準的計量器具或測量儀器的名稱、型號規格、制造商和出廠編號;校準、驗證和批準人員應用墨水筆簽字(批準人的位置可以打印);被校準項目的接收日期:X年X月X日,校準日期:X年X月X日,基於此次校準的校準方法文件的名稱和編號;該校準的原始記錄號;本次校準所用標準計量器具及配套設備的名稱、型號、編號、檢定或校準證書編號(有效期)和技術特性(如準確度等級、量值不確定度或最大允許誤差等);校準的地點(如我們的實驗室或委托方的現場);校準時的環境條件(如溫度值、濕度值);校準方法文件中規定的校準項目(如示值誤差、修正值或其他參數)的結果數據和測量不確定度。如果在校準過程中對被校準物體進行了調整或修理,應註明已進行了調整和修理,並盡可能給出調整和修理前後的校準結果。關於校準間隔,如果是計量標準器具的溯源校準,應按照《計量校準規範》的規定給出校準間隔。-壹般而言,校準證書不會對校準間隔給出任何建議。當客戶要求時,也可以在校準證書上給出校準間隔。校準證書表達完畢時,應有結束標誌。
(3)測試報告
(1)新型計量器具或進口計量器具進行型式評價試驗後,應按照JJF1015—2002《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和型式認可通用規範》附錄C的要求出具“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報告”。型式評價報告的內容包括:報告編號、名稱、型號規格、樣機數量和新計量器具或進口計量器具的每臺樣機數量、申請型式評價的單位名稱和地址、樣機收到日期、試驗日期和報告出具日期、申請和委托(申請編號、聯系方式、委托單位信息等。)、承擔型式評價的單位的信息、型式評價所依據的技術文件、型式評價試驗場地及其環境條件、使用的標準計量器具和其他測量設備的信息、每個試驗項目的測量數據和結論、型式評價的壹般結論、檢驗人員、審核人員和批準人員的簽名。
(2)檢驗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時,應按照JJF1070—2005中“附錄J: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檢驗報告格式”出具“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檢驗報告”。檢驗報告包括報告編號、商品名稱、型號規格、被檢單位名稱、生產單位名稱、檢驗類別、檢驗單位印章、檢驗單位聲明、檢驗單位聯系方式、投訴電話、抽樣情況、檢驗條件、檢驗依據、檢驗結果、總體結論、報告說明、主檢員、審核員和批準人的簽名、職務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