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登記表原件;
2.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原件兩份,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兩份;
3.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新身份證請雙面復印);
4.1授權委托書原件(根據不同授權情況提交;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
5.1委托人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復印件;
6.1份委托人與客戶的關系證明;
7.1份委托代理服務免費協議原件;
8.1律師事務所原件或法律援助公函;
9.1份申請人報名信息(打印之日起壹個月內有效);
10、1份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牌子、工卡、工資記錄、用工登記表、押金收據、處罰證明、社保單、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等。).
擴展數據: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期限的規定: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3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本規則第二條第(壹)、(三)、(四)、(五)項規定的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本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適用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
因勞動人事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應當自勞動人事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註:本規則第2條如下:
(壹)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公務員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發生的爭議,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制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其已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已經建立人事關系的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因終止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實行聘用制度的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參考資料: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限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