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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公證處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有的,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公證具有三種法律效力。

壹、證據效力。公證的證據效力,是指公證證明的內容具有特殊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公證證明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無須審查則應被采證。

二、使法律行為生效的效力。具體說,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某項法律行為必須進行公證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不履行公證程序,則該項法律行為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大體包括以下三種情況:根據法律、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某些法律行為非經公證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辦理公證;按照國際慣例、國際條約和雙邊協定,法律行為非經公證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三、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持該債權文書公證書為執行依據,不經過審判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也可大大減輕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工作負擔,並有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