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自事故現場勘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第五十二條屍體檢驗不公開進行。為確定死因需要解剖屍體的,應當征得死者家屬的同意。死者家屬不同意屍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屍體,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由死者家屬在屍檢通知書上簽字。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屍檢通知書上註明。無法將身份不明的屍體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予以記錄。
第五十三條屍檢報告確認後,應當在10日內書面通知死者家屬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當立案,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上壹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或者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沒有家屬、家屬不明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上壹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辦理。對於身份不明的屍體,法醫將提取個人身份證明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屍體拍照並收集相關信息後,填寫身份不明屍體信息登記表,並在市級以上報紙上發布認屍公告。登報30日後仍無人認領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上壹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處理。因宗教習俗等原因,對屍體處理時限有特殊需要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上壹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緊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