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證書都有編號,如“2012保民字1122號”。
2)公證書都有承辦公證員的簽名或簽名章、公證處印章。
3)公章書含有出證日期以公證處審批人審核批準的日期。
公證書,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書,是司法文書的壹種。是法律界常用的應用寫作文體之壹。
擴展資料;
(1)出生公證的開具,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出生證或醫院根據出生檔案記載出具的證明。
3.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情況證明。待業或辭職的或無業的,由其檔案保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證明。
(2)公證程序;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
百度百科--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