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持票人應在銀行匯票背面下方“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加蓋單位預留的銀行印章,並送至開戶銀行領取銀行匯票。銀行匯票的基本規定:銀行匯票可以用於轉賬,標有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由銀行匯票的付款人支取。銀行匯票的付款地為出票人所在的銀行匯票付款人或出票人的簽名,應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簽發銀行匯票時,應當記載下列事項:應當註明“銀行匯票”字樣;承諾無條件支付;門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發行日期;出票人簽名。沒有上述任何壹項記錄,銀行匯票無效。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銀行)不予受理。保證人可以依法對銀行匯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銀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如果銀行匯票上註明“現金”字樣而代理付款人丟失,付款人可以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掛失付款。銀行匯票遺失的,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者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