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概述:
本章是歷年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教材中分值較高的壹章,而且考生必須高度註意:本章附錄部分也是考試的範圍,並且註意教材後面的附錄大多與《會計法》有壹定的關系。
預計本章所占考試分值大概在40%,甚至更高。
註意:文字講義盡可能按照教材順序編寫,但為了知識更為系統,個別地方可能會前後結合編寫。
問題壹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壹、會計法律:
1.由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制定。只有人大及人大常委會才擁有制定和修改會計法的權限,其他機關無權制定或修改。
2.《會計法》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範。
(是會計的基本法,是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的制定依據。)
3.《會計法》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二、會計行政法規: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
具體包括(註意多選):
《總會計師條例》、《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三、國家統壹會計制度:國務院財政部根據《會計法》制定,包括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1.會計規章:由財政部制定,
如:《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代理記帳管理辦法》。(註意多選)
2.規範性文件:由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財政部門制定,
包括:《企業會計制度》、 《小企業會計制度》、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註意多選)
特別提示:由於國家統壹會計制度包括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上面要求大家掌握會計規章,規範性文件各自作為多選把握,還可以結合考核,因為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都屬於國家統壹制度。
3.國家實行統壹的會計制度。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並公布;
4.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5.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註意總結4和5,其實全國實行統壹會計制度的大原則沒有改變;特殊行業,解放軍總後勤部也是依照會計法制定的,不得與會計法,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原則相抵觸,而且要求報財政部門備案。)
四、地方性會計法規。註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規。
關於問題壹的考試分析:
1、 首先知道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包括那四個方面;(壹般掌握)
2、 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會計規範性文件各自包括那些。(重點掌握!!)
問題二會計管理體制
壹、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體現“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統壹領導: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分級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內容:(註意多選)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
2、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會計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和任職資格。
與其他部門的相互協作,配合的關系:
雖然會計工作的主管機關是財政部門,但是不排斥其他部門的相關管理。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也是國家監督的重要組成。 其他部門必須在“法定的職責和權限”內實施監督檢查,並盡可能避免重復查帳。
如果其他部門依照法定的“法定的職責和權限”內實施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依法接受檢查。如果超越權限單位可以依法拒絕。
二、會計人員的管理制度:
①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這是上崗的基本要求。
②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三、“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問題二總結:
①要求考生知道主管機關是誰?
②如何分級管理?
③管理的內容?
④其他管理部門的管理權限?
⑤會計人員的上崗基本要求和單位會計責任主體是誰
問題三會計核算
壹、會計核算的壹般要求 :
1、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
2、以虛假的經濟業務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是壹種嚴重違法行為。
3、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5、偽造行為的特點:無中生有;變造:以假亂真。假發票的開票方和索取方都是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P17註意偽造和變造的區別。)
二、會計年度:我國是以“公歷年度”為會計年度,即以每年公歷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記賬本位幣:
1、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2、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壹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但是值得強調的是: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隨意選擇記帳本位幣,只有遵守“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原則下才可以選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3、記帳本位幣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4、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只能為人民幣,即采用非人民幣作為記帳本位幣的也必須折算為人民幣。
四、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種。
對不真實,不合法原始憑證的正確處理;
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原始憑證的正確處理。(P21結合P24)
1)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按照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審核原始憑證是會計人員的法定職責。
2)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3)對記載不準準、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註意2、3的分別處理方法。)五、會計憑證的種類和內容:(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種)
1.原始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
①企業發生應該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取得或填制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及時”壹般最遲不超過壹個會計結算期----:壹個月。具體參照P23
②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是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監督中發現不真實、不合法;不準確、不完整如何處理?)
③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P25
④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⑤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⑥註意重點掌握P25—26關於《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對原始憑證的要求。重點為:1、2、5。
2.記賬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
①編制記帳憑證前必須對原始憑證進行認真審核,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編制。
②註意重點掌握P26—27關於《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對原始憑證的要求。★★
(要點為:2、3、4)
③除結帳和更正錯誤的記帳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帳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④壹張原始憑證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同負擔時,應當由保存該原始憑證的單位開具原始憑證分割單給其他應負擔的單位。
⑤關於錯帳應該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六、會計賬簿
1、會計賬簿種類。(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其他輔助帳)
2、登記會計賬簿基本要求。
①登帳的依據為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不是單純的記帳憑證”。
②註意重點掌握P29—31關於《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對登帳的要求。★★★
(要點為:3、4、5、7、9)
七、帳務核對和財產清查 :
1、帳務核對的要求:帳實相符;2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表相符。
根據歷年考試習慣要求考生註意以上具體的解釋,比如講到帳張核對,考生只會想到總帳與明細帳的核對,但是要求不止這些,具體請看教材的要求。
2、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之前,應進行財產清查。
問題三總結:本問題內容比較多,相對而言內容都應該在會計基礎的教材中解決的,但是在會計法中也得到體現。應該也是非常重要的考點來的,要求考生重視本問題的掌握。
問題四編制財務報告:★
1、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表、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特別說明財務會計報告比會計報表的範圍更加廣泛。另外會計報表又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附表所組成。
2、企業對外提供財務報告應當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3、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編制月份、季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的格式、編制要求、報送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向不同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編制依據編制基礎應當壹致。
4、對會計報表中各項會計要素進行合理的確認和計量,不得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
5、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不得提前或者延遲;年度結帳為公歷年度的12月31日,其他為半年、季度、月份的最後壹天。
6、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按規定進行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
7、不得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8、單位負責人對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9、國有大型企業,國有重點金融機構,及其他國家有委派監事會的國有企業,應當定期向監事會提供財務報告。(註意只局限在“國有”,有“委派”監事會的)。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應當“至少每年壹次”向本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會計報告。
10、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按編制時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問題五會計檔案管理
1、法律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及檔案管理部門會同制定。
2、會計檔案的範圍
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比如:會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具體的在基礎的相關章節有。
3、單位的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屬於文書檔案,不屬於會計檔案。問題六會計監督
1、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 。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P57--61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3、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1)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想壹想在對原始憑證監督中講到的:不真實,不合法;不準確,不完整的相應處理方法。)
(2)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4、會計工作的國家監督----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政府部門,在此不再重復。
5、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註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的監督。
①重點掌握註冊會計師的監督與國家監督的區別。(掌握程度:1、知道那四個方面不同;2、重點知道性質和監督效力的不同的解釋。)
②對註冊會計師的再監督:
1、再監督的主體是“財政部門”(會計工作的主管機關);
2、監督對象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監督。
3、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問題七內部會計控制
1、內部會計控制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4(至少作為多選,其中註意:2、3、4)
2、內部會計控制的內容包括(至少作為多選,其中註意:2、5、7、8)
3、內部會計控制的方法包括(至少作為多選,其中註意:1、2、3、5、)
4、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問題八會計機構及會計人員
1、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單獨設置會計機構;
2、不設置會計機構的應當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在相關機構中設置會計崗位,並指定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的主管人員;
3、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可以委托經批準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4、註意會計機構負責人與會計主管人員的區別,前者專門指有建立會計機構的機構負責人,後者則指沒有建立獨立的會計機構,在相關機構中設置會計崗位,指定的會計工作負責的主管人員。
5、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6、總會計師:
①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任免總會計師應當符合規定,總會計師行使規定的職權;
②凡是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應當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行政副職;
③會計人員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財會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人選,應當由總會計師進行業務考核,依照有關規定審批。
④總會計師的地位:屬於單位領導成員,而會計機構負責人則是中層領導人員。
問題九會計從業資格
1、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持證上崗制度:要求從業人員擁有從業資格證書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壹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
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考試制度;
3、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上崗註冊登記制度;
4、每年參加後續教育制度;
5、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6、會計從業資格禁考禁入規定。
①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憑證、帳簿、財務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關鍵點:犯罪而且與會計職務要求相關;被追究刑事責任;在符合前面條件的基礎上才是終生禁入
②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關鍵點:雖然被吊證但是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只是5年。
7、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上崗註冊登記。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註冊登記表,並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或所屬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註冊登記。
(2)離崗備案。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註冊登記表,並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註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調轉登記。持證人員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按規定要求辦理調轉登記。
(4)變更登記。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發生變更的,應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登記。
8、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
壹是針對性,即針對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的教育內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決實際問題;
二是適應性,即聯系實際工作需要,學以致用;
三是靈活性,即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與實務;財務、會計法規制度;會計職業道德規範;其他相關的知識與法規。
(3)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和學時要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訓和自學兩種。
(4) 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於24小時。
9、其他關於會計人員的規定問題:
①會計工作崗位可以壹人壹崗、壹人多崗或者壹崗多人;
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③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具體為: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問題十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1、基本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是會計人員所必須遵循的原則,沒有辦清交接手續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2、交接範圍和交接的基本程序P99;
3、監交規定及責任界定
(1)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3)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
(4)接管人員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4、移交後的責任界定
(1)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要點壹支付結算概述
1、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辦理支付結算必須是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所以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作為中介機構辦理支付結算。
2、支付計算的管理體制: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管理全國的支付結算工作,包括支付結算制度的制定(所以註意《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由人行制定);中國人民銀行各地分行或支行負責本轄區的支付計算工作的管理。
相關連接:會計管理體制,國務院財政部門管理全國的會計工作,地方縣級以上管理本轄區的會計工作。
要點二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壹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特別註意:未使用統壹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其中票據無效,結算憑證銀行不受理。
相關連接:(註意相同規定在三處出現)
1、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結算憑證銀行不受理。
2、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壹致,不壹致票據無效,結算憑證銀行不受理。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3)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特別註意: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相關連接:原始憑證的金額有誤的只能由開票方重開,不得更改。其他內容可以更改,更改必須由開票方更正,更正處加蓋原出票單位的印章。
(4)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
①關於收款人名稱:壹般記載對方全稱,也可以填寫規範化簡稱。簡稱要求排他性,同壹性。
②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
③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三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面加“壹”。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範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④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⑤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後應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後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後面不寫“整”(或“正”)字。
⑥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
⑦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時,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塗改的要求進行書寫。
⑧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壹致。二者不壹致的,票據無效,結算憑證銀行不受理。
要點三銀行結算賬戶
(壹)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1)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 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不同,分為基本存款賬戶、壹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3)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帳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帳戶”管理。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1)被撤並、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三)基本存款賬戶
1.基本存款賬戶的概念
基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賬戶。
2.基本存款賬戶使用範圍
基本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包括: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四)壹般存款賬戶
1.壹般存款賬戶的概念壹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壹般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壹般存款賬戶主要用於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壹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五)專用存款賬戶
1.專用存款賬戶的概念
專用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
專用存款賬戶適用於: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匯繳資金,業務支出資金等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3.單位銀行卡帳戶的資金必須由基本存款帳戶轉帳存入,該帳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