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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縣廉租住房分配須知

成安縣廉租住房分配須知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成安縣廉租住房分配須知,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壹、房源

 分配的廉租住房均為在各個小區內配建和政府自建,根據工程進展分批次進行分配。

 二、分配原則

 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特殊困難急需救助家庭優先的原則。壹個家庭限定配租壹套廉租住房,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三、分配對象及條件

 根據省、市規定和要求,我縣廉租住房分配範圍為全縣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申請廉租住房必備條件是:

 1、具有成安縣非農業城鎮常住戶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

 2、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員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縣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

 實物配租優先面向已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不得申請條件:

 1、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2、離婚不足2年的;

 3、在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築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範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並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4、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5、興建、購買商業用房的;

 6、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的;

 7、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請的情況。

 四、審核程序

 1、申請:符合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條件的家庭,由戶主到所在鄉(鎮)、工業區、縣直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2)家庭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3)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本;

 (4)低保證明、殘疾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2、初審:領取《成安縣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審核表》由鄉(鎮)、工業區、縣直單位負責初審職責。要通過入戶調查,查檔取證,鄰裏走訪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在鄉鎮(工業區)、縣直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鄉(鎮)、工業區、縣直單位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戶口本、身份證、低保證及相關證明)報縣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住建局)。

 3、審核:縣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由住建、民政、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等部門和相關金融、住房公積金監管等機構,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住房、人口、收入、車輛、存款、有價證券等相關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住建局發放《廉租住房準入通知書》。根據評比打分情況,明確分配梯次,采取公開搖號方式確定。為確保分配工作公平、真實和合法,搖號過程由縣公證處進行全程監督、公證,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縣監察、檢察、公安、民政、新聞媒體等部門和居民代表全程參與。中簽家庭由住建局核發《廉租住房分配方案通知單》在10日內辦理入住手續,與住建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符合申請條件未能抽簽中簽的家庭為輪候戶。

 五、租金確定與管理

 結合我縣的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及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房租按租房建築面積計算,租金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1.8元,按季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六、退出機制

 1、承租家庭每年應主動在規定時間內到戶口所在地鄉(鎮)工業區、縣直單位參加資格年度復核,鄉(鎮)、工業區、縣直單位要認真審核,並對審核工作的真實性負責。

 承租家庭在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變化時,應主動告知戶口所在地鄉(鎮)、工業區和縣直單位,然後通過鄉(鎮)、工業區和縣直單位上報住房保障部門。

 2、經年度復核、公示等程序後,確認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

 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承租家庭應當在15日內騰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

 3、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況和行為之壹的,住建局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1)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

 (2)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3)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4)無正當理由不按時申報有關信息,經催告拒絕退出的;

 (5)轉租、出借廉租住房的;

 (6)累計12個月以上未繳納物業管理費用的;

 (7)經調查發現騙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8)損毀、破壞廉租住房,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或者不正當使用造成重大毀損的;

 (9)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住建局在收回廉租住房時,出具書面通知,承租家庭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15日內搬出廉租住房,依據合同約定補繳租金。承租家庭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搬遷過渡期。過渡期按市場價租金標準收取租金。過渡期滿,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仍不騰退或拒不交納租金的,由住建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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