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證的概念。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2.公證法關於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事項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應當由其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3、《公證法》界定了申請公證的範圍。
第十壹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