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警、受理舉報、立案、調查取證、告知、作出處罰決定(或出具調解協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的破案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查明案情,作出友好決定的期限不計入治安案件的破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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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立案材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收、收容檢舉、控告、舉報、自首的人員或者材料的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材料,無論是否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
然後按照管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舉報、控告、檢舉和自首的,應當認真詢問、訊問,並將內容記入筆錄。如有意見,應允許他們改正。經核對無誤的,應當準許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受理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投訴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要求其實事求是、忠於事實、忠於法律。但是,誣告不同於誣告。因為誣告陷害是行為人故意捏造事實和證據,無中生有地指責他人犯罪的行為。
誤認就是行為人因為認知錯誤,導致的口供與事實有出入。兩者性質完全不同。前者是故意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後者應該向他說明情況,讓他吸取教訓,而不應該追究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應當保護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不受打擊報復,保障其安全。檢舉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檢舉、控告、舉報行為的,在刑事訴訟中應當為其保密。
但在審判階段,不受此規定限制。《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否則,報案、控告、舉報的材料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妳要向他們說明理由,要求他們出庭作證或者同意公開他們的姓名和檢舉、控告、舉報的內容。
在司法實踐中,匿名舉報要具體分析:壹方面,由於每個人被舉報都是害怕打擊報復而匿名舉報,其內容很可能是真實的,具有證據意義;另壹方面可能是出於誣告陷害的目的,或者是為了轉移司法人員的視線,制作虛假材料匿名舉報。因此,在核實之前,匿名舉報的材料只能作為立案材料來源的線索,而不能作為立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