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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不同意申請書怎麽寫?

民事調解不同意申請書寫如下:

1,應用程序的標題;

2.申請人的具體信息,包括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和聯系方式;

3.被申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被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和聯系方式;

4.申請事項;

5、申請事項的事實和理由;

6、註明日期,公司公章,以及自然人簽名。

民事調解的原則:

1,根據法律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2、自願平等的原則,在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無效,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條例》第二條調解紀律:

(壹)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壓制或打擊報復糾紛當事人;

(三)不得侮辱或者處罰當事人;

(四)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五)不得請客吃飯。第三條民事調解實行登記制度:

(壹)受理民事、經濟糾紛應填寫登記表;

(二)調解民間糾紛,調解結果應登記造冊,歸檔保存;

(三)討論研究重大疑難案件,要填寫案件討論登記表,登記表應附後;

(四)向司法局咨詢和報告重大疑難案件,並做好登記。

民事調解作為我國壹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在解決民事糾紛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受到社會各界的關註,被譽為“維護道德的最後壹道防線”。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現行調解制度有利於暴露其局限性和弊端。本文通過對現行訴訟調解制度的分析,提出了調解制度的立法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