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不服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作為工傷職工,要配合人社局,積極應訴,用事實、證據回應用人單位的主張。工傷認定書是職工在發生工傷事故時,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時,該部門根據受傷的時間、地點、原因等以及相關規定的工傷認定的情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只有在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下,才能享受工傷賠償待遇。若有繳納工傷保險,則在參保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打印繳納記錄,同時可以提供工資發放記錄、工作證、工作服等文件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若未繳納工傷保險,在申請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告知職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會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時可以搜集並提供帶有公司名稱的工作證、工作服,具有公司印章的能夠體現為公司員工的文件,工資發放記錄,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材料作為證據予以提交。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壹)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