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限具體分兩類:壹般代理和特別授權。
1、壹般代理的權限是有限的,僅僅是訴訟程序方面的代理,如代為書寫起訴狀,並遞交起訴,舉證,質證,法庭辯論,陳述等。
2、特別授權可代理包括壹般代理在內的壹切事務,包括承認變更和放棄訴訟請求,即對實體的請求作決定的權限。
3、全權代理要委托人的特別授權才可,沒有特別授權的,法院不認可。
因此,如果是特別授權,代理人人簽字就代表當事人簽字。如果是壹般授權,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等實體事項不可以由代理人簽字,當事人必須到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