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他人證明工傷,寫如下:1。寫明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現居住地、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2.說明證言中要證明的內容,包括證人與受傷工人的關系(如同事等。),受傷職工進入用人單位工作時,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事後單位對受傷職工處理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原因等信息。3.只要在證詞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