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警後肯定有收據。公民報案,派出所受理的,書記員應當填寫受理案件回執,及時送交報案人和案件部門。派出所未按規定填寫回執的,舉報人可以向派出所負責人索要回執。。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受理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審查。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調查核實。
公安機關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采取詢問、查詢、檢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但不得對被調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調查對象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調查措施。
二、舉報回執的作用
報警回執是公安機關向報警人出具的壹種證明,表明已接受報警。報警人姓名、公安機關對報警人反映情況依法處理的承諾、派出所聯系電話、警務監督電話、值班民警姓名等信息可從報警回執中獲取。報案回執的作用是提供報警依據,方便群眾繼續與警方聯系,方便群眾監督投訴,完善內部報警管理。公安機關應當對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自動投案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進行登記,制作采信證據材料清單,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和自動投案人簽字。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並妥善保管。報警回執不僅起到了提供報警依據、方便群眾報警聯系、方便群眾監督投訴、完善內部報警管理的作用;也有效地加強了警民關系,從根本上解決了群眾報警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