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門診質量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醫療機構門診質量管理,保障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質量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門診服務質量管理(不含急診、發熱、腸道、互聯網服務)。
第三條門診是指醫務人員根據患者在醫療機構的有效掛號憑證,提供疾病咨詢、預防、診斷、治療、護理、康復等醫療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依法執業,並在其執業範圍內提供相關門診服務。
第五條門診質量管理是指按照門診質量的形成規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運用現代科學管理方法,對門診服務要素、過程和結果進行管理和控制,實現門診質量持續改進的過程。
第六條門診質量管理是醫療機構質量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將門診質量管理納入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工作體系,明確負責日常門診管理的部門,建立門診質量管理制度,按照醫院和科室責任制不斷完善門診質量管理制度,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定期收集、分析和反饋門診質量數據,促進門診質量持續改進。
第七條門診質量管理制度是指醫療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要求制定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門診診療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的制度。主要包括醫務人員就診管理系統、號源管理系統、預檢分診系統、門診病歷管理系統、多學科(MDT)門診系統、特需門診系統、門診轉診系統、門診手術管理系統、門診急診處理系統。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出診的管理,根據門診疾病的分類和特點,合理安排不同專業不同資歷的醫師出診;根據地域和季節特點,結合號源使用情況,動態調整門診單元數和單位病人數,合理配置門診人力資源。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實行患者實名就醫。在掛號、掛號、診療等各個環節實施患者唯壹身份標識的管理。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就診人次變化動態調整掛號號源數量,加強退號和斷號管理,建立退號備用機制,提高號源使用效率。加強預約掛號管理,提供網絡、自助機、門診、人工窗口等多種預約掛號方式。
第十壹條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按時間預約診療,提高患者30分鐘內就診率,引導患者有序就診,減少住院等候時間,減少人群聚集。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在本次會診流程結束前或被其他醫師接受前,首診醫師負責患者的檢查、診斷、治療、搶救和轉專業。
第十三條門診診療流程和處置措施應當遵循診療規範、臨床指南等。、診斷、預防和治療措施應遵循安全、規範、有效和經濟的原則。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廣多學科(MDT)門診,由相對固定的專家團隊在固定的時間和地點出診。MDT門診診療記錄內容應包括診療時間、診療科室、參與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體格檢查、輔助檢查結果、MDT門診團隊綜合診療意見及所有參與討論的醫生簽名。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門診疑難病例的管理,建立門診疑難病例會診制度,為門診疑難病例提供會診服務,保證患者得到及時診治。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明確掛號有效時間,建立患者因檢查檢驗結果回傳而繼續就診的保障機制,合理安排患者隨訪順序。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提高醫技科室工作效率,縮短檢驗、內鏡、超聲、CT、核磁共振等檢查預約等候時間,鼓勵提供門診檢查集中預約、自助預約、門診間預約等多種形式的預約服務,有條件的可以提供壹站式預約服務。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範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檢驗檢查報告,並對門診檢驗檢查報告的出具時間進行統計和分析,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減少報告的出具時間。醫療機構應當推進檢查結果互認共享,提高醫療資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眾就醫體驗。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門診臨床危急值的管理,制定門診危急值報告和處理流程,及時準確報告並告知患者及時就診,確保患者醫療安全。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門診手術和有創診療目錄,認真執行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嚴格掌握適應證,制定術前討論、手術安全核查、手術部位標識等具體制度和流程。根據患者的病情、手術等級、麻醉方法等。,確保門診有創診療和手術的安全。門診手術記錄的內容應包括手術時間、手術名稱、手術級別、術前診斷、術後診斷、手術者和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術過程、標本去向等。
第二十壹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藥學服務能力,落實門診處方點評和點評制度,為患者提供門診用藥咨詢和用藥指導服務。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門診靜脈輸液治療的管理,嚴格掌握門診靜脈輸液治療的適應癥,控制門診靜脈輸液治療的使用率,密切監測並及時處理門診靜脈輸液治療的不良反應。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門診病歷等醫療文書的管理,將門診病歷與患者唯壹標識關聯起來,開展門診病歷審查和質量控制,確保門診病歷內容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範。門診診斷應區分主要診斷和其他診斷。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推廣使用門診電子病歷。門診電子病歷的使用應當采用衛生行政部門統壹的疾病診斷和外科手術編碼庫,按照《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範(試行)》的相關規定建立、記錄、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門診電子病歷信息,確保患者診療信息的完整、連續和可追溯。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門診傳染病的預檢、分診、消毒、隔離和職業防護,落實手衛生和環境清洗消毒等標準預防措施。內鏡中心(室)、血液透析中心(室)、門診手術室、口腔科等醫院感染高危科室應制定並落實醫療機構感染預防與控制的相關制度。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門診醫療秩序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安保力量,確保患者和醫務人員的安全。同時,提高醫療質量(安全)不良事件的報告率,減少和避免患者和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的意外傷害。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門診突發事件管理,建立應急預案,按照標準配備搶救設備和藥品,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加強巡查,及時妥善處理門診突發事件。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規定,堅持合法合規、真實準確、方便實用、及時主動的原則,公開門診醫療服務項目、流程、常用藥品和主要醫用耗材價格等相關信息;加強網站、小程序、微信官方賬號等的維護。確保信息的及時準確發布。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在門診開展書面、音像等形式的健康教育。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開展專門的健康教育課程,傳遞科學、準確、實用的醫療衛生信息。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創造安全、舒適、溫馨、整潔的醫療環境。門診布局科學合理,設施設備安全,建設無障礙設施,就診標誌清晰,警示醒目。
第三十壹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不低於日均門診量的比例配備門診醫生數量或者智能引導設備數量,為行動不便患者提供醫療救助服務。鼓勵醫療機構在門診提供社工和誌願者服務。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滿意度調查、分析、反饋和改進機制,定期開展門診患者滿意度調查,改善患者就醫體驗。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門診投訴管理,暢通投訴和醫療糾紛處理渠道,做好投訴接待、分析、反饋和持續改進工作。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發熱門診、腸道門診、互聯網門診的管理,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所稱探視單元是指醫務人員探視的半個工作日。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第壹次在知乎積累素材,做個標記。
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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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5438+10月65438+2022年2月首次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