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扣留車輛;檢測體內酒精、精神藥品和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的含量;收繳物品也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可以采取這些措施。
需要采取扣留車輛、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檢測體內酒精含量、精神藥品和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和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可以由交通警察執行。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壹式兩份)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強制措施包括:
(1)對於人:暫時限制自由;
(二)對財產:查封、扣押、凍結。
行政強制包括:
(1)直接:拍賣;
(2)間接:逾期付款、代履行。
行政處罰種類:包括暫扣和吊銷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壹)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牽引機動車的;
(四)檢測體內酒精、精神藥品和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的含量;
(五)沒收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采取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壹)、(二)、(四)、(五)項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壹)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和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視為送達。
現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並辦理批準手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六條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信息、車輛品牌、車輛類型、違法事實、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和依據、具體辦理地點和時限、決定機關名稱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扣留車輛:
(壹)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標誌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道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車輛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被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涉嫌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
(七)未辦理《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證據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